2015年7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由于目前缺乏对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的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推动了互联网广告监管法律规定的完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监管的范围及定义
征求意见稿中拟监管的范围是指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媒介实施的商业广告活动,并且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定义,“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站、电子邮箱、以及自媒体、论坛、即时通讯工具、软件等互联网媒介资源,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商业性展示、链接、邮件、付费搜索结果等广告,定义的方式是对各类互联网广告的媒介载体以及发布形式进行列举式界定,并将移动互联网广告纳入监管。根据前述规定,目前比较常见的通过微博、微信、论坛、手机APP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已明确被纳入监管范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广告代言人在互联网推荐商品和服务也属于互联网广告。
互联网广告相关主体界定
征求意见稿参照《广告法》的规定,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分别进行了总结。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也被认为是广告发布者:
对互联网广告内容具有最终修改权、决定权的;
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网站经营者;
在自设网站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
利用他人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存储于本网站的广告信息的广告经营者;
通过微博、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各类互联网自媒体资源为商品或者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主或广告代言人很有可能同时被定性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主体工商登记及发布的要求
1工商登记
对于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征求意见稿规定:
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及并在其互联网媒介资源的明显位置加载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
广告主利用自有互联网媒体资源发布商品及服务的也应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是其他行政许可文件。
2互联网广告发布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利用他人的网站、网页、软件、视频等互联网媒介资源经营、发布互联网广告的,除不得在违法违规的网站发布广告并且确保发布的广告不应违法之外,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实名登记该互联网媒介资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网站备案号等有关信息,并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
在广告及链接或者互联网终端显示的广告区域上清晰标明自身作为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的身份,使消费者能够辨别广告来源。
互联网广告内容和形式的要求
1内容的真实性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广告法》的要求,明确规定由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而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这一媒介,规定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与其身份资格、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内容相关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2形式的显著性
与传统的广告平台和发布方式不同,互联网广告发布的方式更为灵活,为保护用户的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具备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对常见的三种软广告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付费搜索应与自然搜索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的形式发送的广告应在消费者打开前即能获悉广告性质;
自然人以收费或者免费使用商品或服务等有偿方式做推荐时,应使互联网用户明确知悉该种有偿关系,识别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或不同于普通互联网用户的身份。
用户保护制度
征求意见稿的亮点之一,也是和普通互联网用户关系最紧密的规定之一,便是保护了互联网用户对广告的“自主选择权”,使用户有权拒绝互联网广告,并且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具体保护手段包括:
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
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陆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
不正当竞争的限制
《广告法》第三十一条仅原则性的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从互联网广告平台的特殊性的角度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利用浏览器等各类软件、插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
利用通信线路、网络设备以及插件、软件、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网络传输数据,篡改或者遮挡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
以虚假流量、恶意植入数据、恶意点击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损害他人正当利益、贬低他人商业信誉的行为;
以结盟、联盟等方式限制他人进入某一市场或经营领域;
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作为文字链接广告、付费搜索广告的关键字、加入网站页面或源代码提高搜索度,诱使消费者进入错误网站。
在出台征求意见稿的同时,最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也将互联网广告纳入监管范围。征求意见稿以《广告法》为基础,结合互联网广告平台和发布方式的特色,针对互联网广告的发布与经营做出了更加具体和实用的规定,使互联网广告行为有了相对明确的依据。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述
作者:刘瑞娜 肖园艳 葛莉莎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2015年7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