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二审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二审稿中相关修改问题予以说明。(http://www.npc.gov.cn/flcaw/)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其每一次修订都备受关注。二审稿在充分吸纳一审稿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修改与调整,也针对近年来一些社会现实问题做出了回应。但在处罚力度、范围和标准上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笔者斗胆提出几点修改建议,旨在为进一步完善二审稿贡献绵薄之力,供相关立法机构及决策部门参考与借鉴:
法条 | 法条内容 | 建议修改 | 理由 |
第三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本条中涉及构成犯罪和不构成犯罪两种情况的处理,但原法条中前一种情形用了“构成犯罪的”,后一种情形用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两者不统一。另外,治安处罚其实涵盖了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和不构成犯罪两种情形,建议进一步明确。 |
第八条 |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删除 | 第三条已明确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不需要重复。 |
第九条 |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加强调解工作,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如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解。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治安管理处罚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公序良俗,一味追求调解,虽然对个案看似皆大欢喜,但对整个社会而言,却弊大于利,容易给人以“”有钱就能搞定的错误引导,故不应过分强调调解。另,对于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是否调解处理,不应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而应给到当事人。对于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从权利变成义务。 |
第十一条 |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等处理。 | 以驾车故意撞损他人财物为例,车辆属于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如果直接予以收缴,显然不合法理。故建议保留其他处理方式,而并非一刀切的予以收缴。 |
第十七条 |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行为人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 一个法条中出现了三处违反治安管理,建议予以精简,且不会有歧义。 |
第二十条 |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此处应参照刑法的规定,明确是“可以”还是“应当”(建议用应当)。另外,第三项的情形已被第九条涵盖,不需要再重复,且第九条明确是不予处罚,此处还存在“从轻、减轻”的可能,两者也是矛盾。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同二十条,对于“从重处罚”的适用应明确“可以”还是“应当”。 |
第二十三条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 应当拘留所前提,特殊情形是例外,所以应该调整语序。 |
第二十四条 |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 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 同二十条,须明确“可以”还是“应当” |
第二十七条 |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建议对情节严重的并处拘留 |
第二十八条 |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的 | 投掷杂物已然扰乱了活动秩序,不应再有“不听制止”的限制,且执法中也难以收集证据。 |
| _ |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 (六)其他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 与其他法条保持统一,托底条款一般都是以“其他”开头,而非放在中间。 |
第九十六条 |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按被传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以电话、短信的形式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被传唤人拒不提供联系方式的,以信件方式向被传唤人户籍地寄发通知。 | 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仅以信件方式通知家属的情形,导致家属收到通知时间严重滞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7日,期待有更多关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法活动的同仁共同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