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4】144
■荣成法院:购买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法院这样判!
2023年5月21日,小王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从甲公司处购买进口燕窝6盒,金额为28158元。
燕窝到货后,小王现场拆箱查看,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注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信息,小王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将甲公司诉至荣成法院,要求解除与甲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并退货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是标识为国外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为进口食品,甲公司作为销售者,有义务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所标明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进行审查,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经检验合格、包装符合规定及有合法来源的食品。甲公司未能证明案涉商品具备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小王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小王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并退货退款应当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依法判决解除案涉合同,小王应当退还所购商品,甲公司应退还货款。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邀请淄博机电工程学校、周村实验中学女教师代表“近距离”旁听庭审
为进一步强化“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立体保护,做实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治本工作,在“三八”妇女节和国际女法官日来临之际,淄博机电工程学校、周村实验中学女教师代表共十人走进周村区法院,与法院、法官、案件“近距离接触”,体验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本次庭审观摩选取被告人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庭审全程,法官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开展法庭调查和辩论,整个庭审过程流畅、规范、严谨,法庭秩序井然。旁听人员认真观摩了整个庭审过程,对司法审判工作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庭审结束后,旁听老师纷纷表示,主审法官思路清晰,庭审节奏流畅,身临其境的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将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向学生进行普法教育。
■平阴法院:联动共治,打开执行“新格局”
在申请人某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制造公司返还原物一案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某制造公司限期返还设备一宗,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接到案件后,执行法官曹文举发现,案涉设备存放于某村委会一厂房内,而被执行人某制造公司因租赁该村委会厂房和土地,与该村委会还存在租赁合同纠纷。经调查,案涉厂区为闲置状态,厂房大门钥匙掌握在村集体手中。该案件在我院孔村法庭审理,案件承办法官夏民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点比较了解。
考虑到民生、稳定等因素,同时为避免“衍生案件”发生,曹文举邀请夏民法官、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全体班子成员在村委会共同化解纠纷,还数次组织各方当事人现场协商。最终,被执行人某制造公司同意按照判决内容返还机器设备,村委会全力配合法院工作,同时法院也为案件双方当事人解决其他矛盾及村委会解决租赁合同纠纷提出了化解性意见。村委会也表示,法院“一揽子”化解纠纷,助力乡村建设和小微企业发展,不但效率高,且不易激化矛盾,我们全力支持。
■临沂市罗庄区法院:推行“三微一体”工作法,助推审判管理工作现代化
罗庄法院推行“三微一体”工作法,设计三个自动生成模型,制作四个首份文书,推行五个工作法,助推审判管理工作现代化。
鲁法案例【2024】145
■淄博市张店区法院:拾得他人物品后保管不善导致丢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7月11日18时10许,原告韩某在淄博市张店区水晶街负一层23号电梯处,将随身佩带的手镯遗落在电梯处门外的地面上。韩某发现手镯不见后,四处寻找,经到物业公司处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在2022年7月11日19时11分许,被告宗某在该电梯处门外的地面上发现并捡拾了该手镯,然后离开。韩某查看监控后随即报警,并通过监控录像找到宗某。经公安民警调解,宗某承认是本人捡拾到了涉案手镯,却拒绝返还。后原告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宗某立即返还原告遗失的手镯,如无法返还,赔偿原告相应财产价值5700元等。被告辩称捡拾到该手镯后拿回住处,后由朋友陈某取走,现已经丢失不见。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被告是否应返还物品或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法院经原告韩某申请追加被告宗某朋友陈某为第三人。法院认为,被告宗某拾得手镯后本应返还权利人韩某或送交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现有证据证明其捡拾到该手镯后不但没有返还韩某或送交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却私自将其拿回住处,由陈某取走后,现已经丢失不见,致使涉案手镯无法找回。宗某及陈某作为捡拾人和保管人,对此均存在重大过失,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无法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关于案涉手镯价值的销售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被原告为购买手镯花费5700元。后经法院调解,原告韩某与被告宗某及第三人陈某达成和解,宗某与陈某各赔偿原告1500元。
鲁法案例【2024】146
■沂南法院:执行过程中“自行清理地上物”的履行标准该如何确定?
某村委会与张某、严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沂南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张某、严某承包的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至2023年6月30日止;2.张某、严某拖欠2021年至2023年6月30日三年承包费,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3. 张某、严某承包期到期前,自行搬离承包区域并清除地上物。
2023年7月,因双方对地上物范围、清除标准未能协商一致,村委会向沂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严某依法清除承包区域内的地上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清除地上物”的标准是什么?经过查阅卷宗和实地勘查,对承包合同、土地性质、使用情况、土地现状等进行综合研判,结合履行的现实性和可能性,明确了地上物的范围及清除标准,即承包后土地上新增的养殖大棚、房屋等建筑物、水泥地面、残留物等应予清除,满足地表土质疏松、地面平整、不影响耕种的要求。
根据研判结果,沂南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就清除范围、标准、时间等内容制定了具体的履行方案,被执行人按照协议自动履行完毕,由申请执行人和本院执行人员现场验收通过,本院出具结案通知书,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购买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法院这样判!
作者:山东高法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4】144 ■荣成法院:购买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法院这样判! 2023年5月21日,小王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从甲公司处购买进口燕窝6盒,金额为28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