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与赠与人的撤销权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常常会有人问:我赠送给别人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好好聊聊赠与合同及赠与人的撤销权。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常常会有人问:我赠送给别人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得好好聊聊赠与合同及赠与人的撤销权。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呢?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我们可以从赠与合同的概念中看出如下内涵:
1、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无偿合同,也需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如果一方有赠与意愿,而另一方无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在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一方出于某种考虑而不愿接受对方赠与的情形,如遇此情况,赠与合同即不成立。
2、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3、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为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4、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另一方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5、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能成立的合同。它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
6、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依照本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
二、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款用来表述赠与财产可撤销的时间点是“权利转移”而不是“交付”。
举例:甲承诺将书籍《小王子》赠送给乙,乙表示同意,现甲突然反悔了,那么甲可以撤销赠与,不再将《小王子》赠与乙;如果甲已经将《小王子》交付给乙,因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那么甲无法撤销赠与。
尽管原则上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但如果对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信原则,对公序良俗也是一种冲击。因此法律对赠与的任意撤销作了如下限制:1. 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2. 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残、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3. 依法不得任意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种情况: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应当是具有以下三种法定情形之一:
第一种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近亲属的范围应当适用本法第1045条第2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的规定,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依据本条的规定,只要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即可撤销赠与,即主要考虑受赠人侵害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主要考虑受赠人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状态。
第二种情形,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义务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则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
第三种情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举例:父亲甲把跑车法拉利赠送给儿子乙后,乙有抚养能力却故意不抚养甲,那么甲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对乙的赠与。
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一经赠与人行使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的赠与关系即归于消灭。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尽快确定赠与的法律关系,撤销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当然,依据本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应受该5年期间的限制。
三、小结
通过前文所述,相信小伙伴们已经对赠与合同以及赠与人的撤销权有了一定的了解。
笔者简要说两句:一、赠与人不要随便赠送东西给他人,送出去的东西大概率会要不回来的。二、受赠人也不要高兴太早,泼出去的水也不一定收不回来哦。
正所谓,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笔者同时也祝福所有赠与人与受赠人和谐相处,皆大欢喜。
附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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