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否导致商标无效

来源:大邦法律评论

文章摘要
判例介绍 原告拥有“仙都及图”(29类、1615300号)图文商标、“仙都”(29类、9181927号)文字商标,被告涉嫌侵犯“仙都”文字商标。

判例介绍
原告拥有“仙都及图”(29类、1615300号)图文商标、“仙都”(29类、9181927号)文字商标,被告涉嫌侵犯“仙都”文字商标。被告认为,第1615300号商标的原商标权利人系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仙都副食品厂,该厂于2008年4月1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消亡,其注册的1615300号商标亦随其主体资格消亡而成为无效商标,该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仙都副食品厂声明转让该商标给陈耿亮的时间为2009年11月23日,此时商标已经无效,故转让行为系无效行为,继而后续陈耿亮将商标再转让给原告的行为也系无效行为,原告不具有对1615300号商标的商标权,同时第9181927号“仙都”文字商标是第1615300号商标的联合商标,原告基于对1615300号商标的商标权才成功注册第9181927号商标,因基础商标第1615300号商标为无效商标,故联合商标第9181927号商标也系无效商标。
二审法院长沙中院认为,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仙都副食品厂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虽然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执照,但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其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第1615300号注册商标转让给陈耿亮的行为有效(见(2015)长中民五终字第08118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简评
上述判决内容至少有三点值得讨论:其一,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审查涉案商标的有效性?其二、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否导致主体资格的消亡?其三、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消亡后商标的法律状态将是怎样?对此笔者作一简要评述。
首先,商标无效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不应对涉案商标作出无效判决。
我国商标法主要是保护注册商标,偶尔旁及保护未注册商标,但主要是基于阻止他人抢注的角度。也就是说商标权固然系私权,但注册商标权的获得需通过行政程序,由商标局核准授权,与此相对应,注册商标权的无效宣告也需通过行政程序,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当事人对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民事案件中,法院不适合对商标作出无效判决。
本案中,被告辩称,商标的有效性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原告主张商标无效应通过行政程序处理,此答辩是合适的。
其次,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导致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消亡。
笔者认为,行政主管机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其取消的仅仅是企业的经营资格,并不必然直接产生永久消灭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律后果,涉案第1615300号“仙都及图”图文商标作为揭阳市榕城区仙桥仙都副食品厂的知识产权,仙都副食品厂对该商标权的转让仍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后,商标的功能在于标识商品来源,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的消亡前,如没有对商标专用权作出处理,则随着商标权利主体资格的终止,商标权利人不再使用该商标,其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也随之消失,最终该商标进入公共领域。关于这一点,可参见北京高院在(2016)京行终1682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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