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某律师推广平台,擅自将笔者原创文章朗读出来录制成视频,在腾讯视频号、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广泛传播吸粉引流,深圳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构成侵权!
刚刚,笔者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律师推广平台——
苏州某公司将笔者原创文章《中国律师执业环境:有史以来最差,且还在继续差!》(简称《中》文),以朗读方式在腾讯视频号、抖音、小红书平台进行视频传播,构成侵权,赔偿笔者损失2万元。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30日,笔者撰写《中》文,发表于本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张茂荣律师团队”等自媒体平台并声明原创,内容是从五个方面论述律师执业环境变差。
发表后引发全国律师共鸣,目前,仅本公众号访问量已高达70438人次,转发4305次,点赞510,留言115;今日头条有44万展现,3.98万阅读,365点赞,422条评论;百家号推荐量24.74万!
苏州某公司是一家以盈利为目的,专门服务于全国律师的互联网自媒体,信息介绍如下:
该公司未经笔者同意,将《中》文朗读出来,制作成视频,同时发布于微信视频号、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吸粉引流,访问量巨大!
沟通无效后,笔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2万元。
2024年12月13日,福田法院一审判决:苏州某公司赔偿笔者损失2万。



该公司不服,以纯属巧合,视频提升了笔者知名度为由,提起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该公司未经张茂荣许可,将其涉案文字作品复制成讲述视频,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显然构成了对张茂荣著作权的侵犯。
该公司上诉称其视频内容与张茂荣文章内容相同仅为巧合,但经比对视频讲述内容与张茂荣文章相应内容高度一致,显然并非巧合,而是直接复制使用了张茂荣的作品。
综上,该公司未经张茂荣许可,将张茂荣的文字作品复制成讲述视频并通过网络平台传播,侵犯了张茂荣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公司主张其行为未给张茂荣造成损失,反而扩大了张茂荣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张茂荣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该公司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张茂荣的维权成本等因素,一审判决支持张茂荣要求该公司赔偿2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明显不当,应予维持。
2025年6月31日(判决书落款日期)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推广平台侵犯律师著作权,深圳法院:赔偿!
作者:张茂荣来源:张茂荣律师团队

苏州某律师推广平台,擅自将笔者原创文章朗读出来录制成视频,在腾讯视频号、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广泛传播吸粉引流,深圳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