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是金融市场中资本流通的一种形式。所谓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之前,通过背书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后者在扣除一定的利息后,向持票人支付约定的金额。在中国,票据贴现被规定为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如银行才能开展此项业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间贴现活动由于其简便性和较低的利率而日益盛行。
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民间贴现通常只需要验证票据的真实性,并不要求提供购销合同等材料。这种操作便捷、成本较低的特点促使了民间贴现市场的快速增长,关于民间贴现的法律效力以及非法贴现是否构成犯罪,学术界和实务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民间贴现行为引发的诸多疑问进行探讨,并尝试提供解答。
一、案情介绍
出票人永浩公司向祺晋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载明“承兑人为永浩公司,承兑日2020年8月21日,到期无条件付款,票据金额608174.28元,可再转让,票据状态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2020年9月2日,祺晋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至诚卿公司,诚卿公司背书转让至商成会公司,商成会公司又背书转让至特中公司,后经多次背书转让至安之牛公司(以转账付款方式取得案涉汇票),安之牛公司多次提示付款被拒付,遂将诚卿公司、祺晋公司、商成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案涉汇票金额及利息,一、二审法院对此均不支持。
二、裁判要旨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转账付款方式购买案涉票据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票据贴现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基于无效的贴现行为取得案涉票据,其不属于合法持票人,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三、问题探讨
(一)民间贴现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以(2022)粤01民终25581号民事判决为例,我国票据实行的是相对无因性,如果交易相对方之间没有真是的交易关系,则票据无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和转让必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即所谓的“真实交易原则”,该原则要求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有合法的、基于真实交易关系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支撑。在本案中,安之牛公司与特中公司之间缺乏真实的交易背景,其背书行为实际上是为了融资目的而进行的民间贴现。
这种行为违背了票据法的真实交易原则,因此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又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因此,安之牛公司在未通过合法途径成为票据持有人的情况下,不享有向出票人、除前手特中公司之外的其余背书人追索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安之牛公司与特中公司之间的交易无效,并要求双方恢复原状,即相互返还已支付的贴现款和票据,这是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的具体体现。
(二)“民间贴现”机构是否存在刑事责任风险?
以(2020)晋0921刑再1号民事判决为例,判断民间贴现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关键在于分辨票据贴现是否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根据相关金融法规和商业惯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通常是指由授权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在商业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提供票据、信用卡、委托收款等支付工具的结算服务。与此相对,民间票据贴现虽然涉及票据转让,但并不等同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特许经营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答复明确指出,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与资金支付结算行为不同,且情况较为复杂。如果仅仅是单纯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不涉及其他违法活动,一般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只有在民间贴现行为涉及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而从事的金融业务,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时,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在评价民间贴现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时,必须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目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情况。单纯从票据转让的角度出发,民间票据贴现不直接构成非法经营罪,但一旦涉及到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或其他违法行为,就可能触犯法律,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在法律上通常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民间票据贴现行为被视为有效的民间借贷或资金融通活动,如果持票人已经足额支付了贴现款,并且在取得汇票时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那么应当支持其取得汇票并享有票据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由于违法操作,无效。民间借贷或资金融通活动由于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民间从事此类业务可能会面临监管法律的约束和刑事责任的风险。笔者比较支持第二种观点,并且《九民纪要》也指出了民间贴现行为无效,甚至涉及刑事犯罪。
四、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民间贴现的合法性与刑事风险
作者:明律来源:丰国律师

票据贴现是金融市场中资本流通的一种形式。所谓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之前,通过背书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后者在扣除一定的利息后,向持票人支付约定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