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1994年《劳动法》首次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规定集体合同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集体合同与劳动法规、劳动合同共同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三大支柱”。

1994年《劳动法》首次从法律制度的层面规定集体合同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集体合同与劳动法规、劳动合同共同成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三大支柱”。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1。2018年10月1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宣教部部长王晓峰在中国工会十七大发布会上指出:截至2018年6月,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59.3万份,覆盖企业402.1万个,覆盖职工1.9亿人。2由于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履行集体合同的强制保障,在此背景下,研究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对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展开分析。
一、集体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实体法内容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4以及《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5规定了集体合同的效力,尤其是其对人的效力,这属于集体合同法律约束力在实体法上的体现。根据上述规定,集体合同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其中《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明确该约束力为“法律约束力”。具体而言,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用人单位内部全体劳动者。即在用人单位内部,只要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就对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而不只对代表工会会员具有约束力。此外,集体合同不仅对合同订立时的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对于集体合同订立后新入职的劳动者同样具有约束力,只要该集体合同持续有效。
(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不因用人单位的组织形式、人员变动等原因而影响其效力。而且,对于存在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三)工会是否要受集体合同的约束,我们现行法律规范体系未置可否,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工会组织作为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与用人单位共同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受集体合同约束。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订立主体双方要遵守集体合同的运行规则、承诺产业和平义务、敦促成员履行合同义务、具有合作态度、促进合同确定目标的实现……”6
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属于团体合同。工会仅仅是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工会并非集体合同的当事人,集体合同当然也不应对其约定权利和义务,产生约束力。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代表人理论:在工会代表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后,就不再受集体合同约束,不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集体合同法律约束力的程序法规则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7根据集体合同争议所处的阶段不同,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这是集体合同法律约束力在程序法规则中的体现。一种是在订立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另一种是在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两者因争议的发生阶段、依据不同而在处理方式上完全不同。
(一)集体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解决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该款规定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即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处理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所发生争议的首要和必经程序。
第二,经当事人协商无法就争议解决达成一致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第三,即使未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进行协调处理。
《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对协调处理的时限、程序、《协调处理协议书》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其次,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最后,《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
(二)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解决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一致的,遵循了“仲裁前置”的原则。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在其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集体合同以及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修订)》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特殊性在于,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
(三)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特别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8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且工会在处理集体合同争议时,需要遵循特别程序。
首先,协商解决是工会处理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必用方式和必经程序。由工会出面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避免单个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能够与用人单位更平等、更有效地进行协商。工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对之前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全体职工,将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了工会选择或裁或审的两种途径,仲裁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与《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明显不同。《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规定“仲裁前置”,即劳动争议案件未经劳动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仲裁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的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在发生集体合同争议的情况下,众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会遭受损害,这种状况长期得不到解决,会危害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在不申请仲裁的前提下,工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从实体法和程序法对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进行分析之后,可以发现,尽管比较主流观点认为,集体合同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均具有约束力,但现行法建立的是集体合同仅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约束工会的规则。而从程序法的角度看,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工会可以因履行集体合同提起争议处理。在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问题上,出现了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与程序法上权利和义务主体相分离的现象。如何妥善地协调这种冲突,避免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与程序法上权利和义务主体相分离,是立法机关在修订集体合同法律规范时应当统筹考虑的一个议题。
注释
1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2参见:2018-10-19:中国工会十七大发布会
http://www.acftu.org/template/10041/news_file.jsp?aid=97155
3《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5《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6参见:王关怀、林嘉主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9页。
7《劳动法》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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