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合伙协议重点条款分析(二)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昨天,《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合伙协议重点条款分析(一)》主要探讨了“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的出资比例以及再出资的限制问题”、“关于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投资方向的限制问题”和“关于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

昨天,《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合伙协议重点条款分析(一)》主要探讨了“关于出资设立母基金的出资比例以及再出资的限制问题”、“关于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投资方向的限制问题”和“关于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区域性返投要求及约束性条款设置问题”三个方面。今天,和您分享剩余精彩部分。
四、关于政府出资让利的问题
为引导母基金完成区域返投的要求,部分产业基金会采用“政府出资让利”的鼓励机制,即以政府出资所产生的收益对母基金中的社会出资人和基金管理人适当让利,且一般会依据各合伙人出资承担风险的大小决定让利的顺序和比重。政府出资让利可采用直接让利、社会出资人优先回购产业基金出资份额等形式。各产业基金可依据实际需要对其出资的母基金制定不同的让利方法。
依据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政府出资让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内容项

具体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让利的原则

1.政府出资让利应以政府出资所产生的收益为限;

2.只对社会资本让利,不对其他财政性出资让利;

3.只通过引导基金在母基金中让利。

1.《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2. 《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引导基金的退出和收益”;

3.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第六章“政府出资让利”;

4. 《宁夏政府出台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注:仅规定应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未具体展开);

5. 《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第五章“收益分配”。

让利的对象

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出资人(部分产业基金未将基金管理人明确规定为让利的对象)

让利的方式

1.采用直接让利;

2.社会出资人优先回购引导基金出资份额等其他方式。

让利的计算方式

直接让利金额为让利基数乘以让利比率。(让利的基数和让利比率各产业基金规定各不一致,亦有部分产业基金未作具体约定)

让利的金额限制(约定各异)

1.应以政府出资收益为限,不得动用政府出资本金让利;

2.奖励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引导资金在该子基金获得增值收益的30%,且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让利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引导资金在该子基金获得增值收益的50%,且不高于5亿元人民币。(大连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定)


在实践中,政府出资让利除了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外,一般在母基金合伙协议或者附属协议中约定,如“若和合伙企业根据补充协议第1.1条约定于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满x年之日或之前完成x倍以上的返投规模,则应在基金清算时尽最大努力协助普通合伙人按照产业基金的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政府出资让利,以期在基金完成清算前作为给甲方的奖励。因上述出资让利产生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上述让利以考核结果认定为准。”
在有些情况下,对社会出资人的让利还可以通过社会出资人优先回购产业基金出资份额等形式来实现。如约定为“在基金存续期内,对执行协议所约定目标效果良好的母基金,鼓励母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回购xx产业引导基金所持母基金的全部或者部分份额。”并且,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不同时间段,出资人回购产业基金份额的成本计算方式不一样,如约定为“其他出资人回购引导基金持有母基金份额的,在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加管理成本实行回购;在2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加从注册之日起到转让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计算的利息(分年计息)再加管理成本之和实行回购;5年以上的,回购以市场化方式进行。”
另外,基金除在补充协议做上述约定外,还可以视实际需要以协议附件的形式,将与让利相关的让利原则、让利范围、让利基数、让利比率及让利金额的计算方法均作出详细的约定。
五、关于产业基金退出机制的保障问题
为有效保障产业基金在参与市场运作的同时保障政府出资的资金安全,实践中不少产业基金会在基金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约定产业基金的退出机制。常见的退出机制有两类:一是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在所投资的企业存续期内将产业基金所持份额转让给其他社会投资人或公开转让;二是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投资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此外,在特殊条件下给予产业基金单方退出机制,产业基金的单方退出属于退伙,其不同于前述的“以转让出资方式退出”,其无需经母基金其他出资人的同意。《宁夏政府出台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嘉兴市政府产业基金与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除对上述退出保障机制作出了类似规定外,还规定“母基金及其子基金的阶段性投资不符合产业基金相关政策性导向的”,亦应赋予产业基金无条件提前退出权利。
在基金合伙协议中,为保障产业基金单方退出权利,可作如下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xx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或要求违约合伙人回购xx基金份额:(1)基金方案确认(基金管委会核准之日为准)6个月以上,仍未按规定完成设立手续的;(2)xx产业基金出资拨付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基金仍未设立子基金或开展投资的;(3)基金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的;(4)基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机构发生关键人士时间等实质变化的;(5)基金的阶段性投资不符合xx产业基金相关政策性导向的;(6)经基金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和违反xx引导基金相关管理性规范文件的。”
另外,在产业基金单方退出机制的设置时,一般会约定产业基金退出时所持母基金份额退出价格的定价机制。如“xx产业基金从合伙企业退出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协议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认xx产业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六、关于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管理费的收取问题
管理费,是指由基金投资者或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用于管理基金的报酬,是基金管理人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管理费因不同基金类型、不同基金规模、不同的基金时期甚至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成绩而有所不同。一方面,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会影响管理费的数额。管理费计算的基数通常包括认缴出资总额或者实际出资额,其中以各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作为管理费计算依据,若基金各合伙人约定分次缴纳认缴出资,基金管理人在特定的一段期间内可能仅管理投资者部分出资,却按照认缴出资总额来收管理费,则对于投资者而言其支出的管理费用成本会较高;而以投资者实际出资额为基数,则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上述成本。
另一方面,管理费的计算费率亦会影响管理费的数额。通常管理费费率分两种情况,一种为固定的管理费率,系指在基金存续期限内管理费的费率不做调整,即固定为某一比例,在实践中管理费的费率从1%到2%不等;另一种为浮动管理费率,即区分基金的投资期、退出期等各阶段,分阶段采取浮动管理费率。
考虑到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对于管理费的计算并无强制性规范进行规定,但为更好的保护产业基金的利益,一般可以在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分阶段浮动利率的管理费条款,如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基金投资期内每年所收管理费为基金实缴出资的1%,退出期内按尚未退出的项目投资金额的1%提取(即“计提基数”),但延长期内不再收取管理费。”
产业基金可利用管理费条款的约定,将年度管理费与区域性返投要求考核相挂钩,以此作为区域性返投的约束机制。如在附属协议中约定“就xx引导基金的每一笔实缴出资而言,如在xx引导基金将该等实缴出资额实际缴付到合伙企业账户之日满4年之日,母基金方未实现本附属协议第xx条约定的返投标准,则在该时间点之后,xx引导基金就其实缴出资额应分摊的年度管理费应当按照百分之一/年的费率收取,直至母基金在每个半年度的考核时点前满足本附属协议第xx条约定的返投标准后,则下一年度的管理费按照正常标准收取。”
另外,产业基金还可在单边协议或附属协议中约定“管理费优惠条款”,以此保障产业基金利益,如“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若本基金任一投资人享有相较于《合伙协议》约定的管理费更优惠条款,则xx产业基金同样适用。”
七、关于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的存续期间设定问题
基金的存续期间是一个细节性问题,通常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会依据基金的规模或投资的需要进行基金期限的设置。但是,鉴于产业基金在成立之初通常有一定的存续期限,如: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的存续期限为10年,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要求“母基金、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另一方面,有部分产业基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条例直接对母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如: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接通过管理办法规定“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7年,不超过10年。”
基于上述规定,关于产业基金出资设立母基金的存续期间问题,通常可在母基金合伙协议对基金的“投资期”、“回收期”及“延长期”的期限作出约定之外,另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将不超过xx产业引导基金的存续期,在此基础上确认基金的首次交割日”。另外,母基金的存续期亦可与前述的区域性返投要求相挂钩,即设置的返投约束机制应在产业基金的存续期内实现监管的要求,如分期设置返投的分期考核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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