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犹豫期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红邦律师

文章摘要
保险犹豫期,也被称为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保险公司需要退还全部保费的特定时期,通常,犹豫期为10-20天不等,具体天数根据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保险犹豫期,也被称为冷静期,是指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保险公司需要退还全部保费的特定时期,通常,犹豫期为10-20天不等,具体天数根据保险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个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给予他们在购买保险产品后有一个再次考虑和反悔的机会,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保险销售人员的误导和高压销售。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并不符合自身需求,或者对保险合同条款有异议,可以选择退保。
01、犹豫期内退保的法律后果
在犹豫期内退保,投保人基本上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且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是保险法以及相关监管规定明确要求的。因此,犹豫期内退保对于投保人来说,法律后果相对较小,主要是能够保障他们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然而,也需要注意,如果在犹豫期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且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付,那么投保人可能就无法再行使无条件退保的权利了。因为此时保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投保人再要求退保解除合同的,所获保费应当视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02、犹豫期外退保的法律后果
犹豫期外退保,保险公司将只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而非全额保费。特别是在保单的前几年,现金价值通常远低于已交保费,因此投保人会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退保后若想重新投保,可能会面临更高的保费、更短的保障时间或保额限制。此外,若身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无法通过健康告知,或被要求加费承保或责任除外承保,从而增加了投保的难度。
故,除犹豫期内退保,笔者建议退保最好在以下几个期限:
1.现金价值大于已交保费时退费
当保单的现金价值大于已交保费时退保,本金不会有损失。投保人可以查询保单最后的现金价值表,选择在现金价值较高的时间点退保。
2.分红类险种考虑退保期限
分红保险的退保期限一般为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年限,通常在3~5年之间。在这个期限内退保,有可能拿回全部或大部分本金。
3.缴足保费两年后退保
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大多发生在保单生效后的2年内,因此如果在这段时间内退保,投保人可能会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几乎是所缴保费总额的30%。2年以后退保,由于长期寿险保单时间越长享受保障越多,而扣除的费用并没有太多增加,所以相对损失会较小。
03、超过犹豫期退保赔付之例外
‍‍‍‍‍ 误导性销售构成重大误解,投保人可主张撤销合同。金融产品往往指向未来发生的权利义务组合,因脱离日常生活经验而呈现专业性与复杂性,故此金融产品销售往往伴随着推介存在,即由销售者或其代理人对产品性质、内容、风险等进行说明并提供建议,由此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误导性销售常发,尤其在兼具保障与投资属性的人身险领域。《民法典》赋予了因重大误解而进入合同的当事人合同撤销权,此种权利与《保险法》赋予投保人的任意合同解除权相互配合,构成对保险消费者的双重保护体系。然而对重大误解存在的证明需要遵循现行法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因重大误解而导致的合同撤销权行使亦存在限制。司法裁判应平衡两方,一方面防范销售者滥用信息优势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行为,另一方面亦应倡导诚信与自我负责理念,防止投资类保险合同的购买者动辄将投资损失转嫁他人的现象。


1.(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8号
法院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重大误解的确定一般应当从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原因是否为误解、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是否发生了重大误解等方面予以考量,而且在实践中要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区分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予以综合判断。本案卞某在新华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业务员华某峰误导销售下订立涉案合同,卞某没有仔细阅读新华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内容,对收益、合同目的等合同重大事项产生误解。证人缪某的证言与华某峰于2013年11月19日所做的陈述能相互印证,一审法院采信其证明力,并据此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认定卞某在合同订立中存在重大误解,并无不当,一审判决撤销卞某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鉴于卞某在合同订立中存在过错,赔偿新华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的10%的损失,并在抵扣后判决新华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退回卞某保险费799,812元,并无不当。此外,对卞某已缴纳保险费的利息损失理应自行承担。此时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所能获得的赔付远远高于基于合同所获现金价值。
2.(2017)鄂1281民初2184号
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寿保险赤壁支公司副经理陈某旭有虚构事实欺诈、误导原告投保的情形存在,因此导致原告投保的意思表示可能不真实。但之后原告收到了被告出具的正式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与手写的返利分红草表明显不一致,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在合同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依照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保险合同订立时虽然存在欺诈,但原告在知道此情形后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消灭。虽原告因怠于行使其所有之权利导致权利丧失,但权利不行使不意味着无权利,正如犹豫期内退保几乎没有损失,而犹豫期外临时退保可能招致大量损失,因此,有权利不要懈怠,正确的时间做正确的事情。
律师建议
在投保过程及理赔阶段,特别是面对保险合同中设定的等待期条款时,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
01、充分了解保险产品
在购买保险产品之前,投保人应该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责任免除、保费缴纳方式等关键信息,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符合自身需求。
02、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在签收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应该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犹豫期、退保、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如果有不明确的地方,应该及时向销售人员或保险公司咨询。
03、合理利用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后发现有不合适的地方,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制度,及时申请退保,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04、保留好相关证据
在退保过程中,投保人应该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退保申请书、保险合同、保费缴纳凭证等,以备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或争议。
结语
综上所述,保险犹豫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该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一制度,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