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列车脱线停运,乘客砸窗通风是否承担责任?

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7月2日20时28分许,在金华市东孝乡境内沪昆线东孝站一列货物列车停车不及,侵入下行正线,与正在通过的K1373次旅客列车机车发生侧面冲突,致客车机车前台车脱线,无人员伤亡。

7月2日20时28分许,在金华市东孝乡境内沪昆线东孝站一列货物列车停车不及,侵入下行正线,与正在通过的K1373次旅客列车机车发生侧面冲突,致客车机车前台车脱线,无人员伤亡。经紧急处置,换挂机车后列车于23时27分恢复运行。
脱线停运的列车因空调停机、通风断绝,旅客在高温封闭的滞留车厢内闷热缺氧,甚至有个别旅客出现头晕中暑等情况,一名乘客用安全锤砸破车窗通风,该名乘客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破窗行为是“紧急避险”还是“破坏财物”?
(一)紧急避险
乘客的破窗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21条和《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合理行动。根据当时的车厢内温度直逼40摄氏度,且车厢封闭,空气不流通,该种环境下导致多数旅客产生缺氧、中暑甚至窒息的现象已构成健康威胁,乘客砸窗是为了保护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潜在的争议点是为何不去找列车乘务员?破窗是否属于“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运营方有义务保障通风。突发的列车脱线事故,对于现场乘客以及列车方而言都是突发事件,对于车厢闷热不通风,因现场混乱,铁路公司未及时响应,违反《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条例》的相关规定,未保障客运安全。在刑事层面,闷热导致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客观存在,破窗乘客行为合理,而在民事层面,则要考虑是否是铁路方先失职,乘客方破窗为求生之举。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32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其中第1款第1句“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中的“造成损害”既包括对避险者本人、第三人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人身权利的损害。有关紧急避险人的补偿规则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至于受益人是否补偿的问题,可以在实践中继续积累经验,必要时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下指导。
《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破坏财物
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以及第95条规定,禁止击打列车的行为。破窗导致的财物损害,该乘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破坏财物的行为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而均是指行为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而此次事件中的破窗乘客显然行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合理自救,并无任何故意破坏意图。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5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供方便便捷的票务服务,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措施,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车票载明的到站。
若铁路部门已经采取合理的降温措施,乘客仍然实施破窗的行为可能担责,而在此次脱线事故,铁路公司存在失职,并未达到“合理措施”标准,根据《民法典》的相应规定,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由引起险情的责任方承担。
二、破坏交通工具的相关案例
并非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都不承担责任,免责的前提是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限度性。对于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王某甲行至某铁路A线下行某处,用石块砸开变压器箱锁,再使用随身携带的固定扳手将正在施工安装铁路电气化设施的扼流变压器螺丝拧开,从该箱内窃得BE1-800/25型区间扼流变压器一只,尔后销赃获赃款300元,经相关部门鉴定,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2090元。后王某甲带领王某乙又共同多次在铁路A线上、下行线,B线上、下行线等处,通过相同的犯罪方式,共同从变压箱内窃得变压器七只。此行为足以产生列车追尾、区间瘫痪等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后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院以二人犯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准备施工安装的扼流变压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二人共同或单独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足以产生列车追尾、区间瘫痪等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二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7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K1373次列车破窗乘客后经铁路公安仅批评教育后并未追究责任。真正的文明进步,是让个人在危机中既遵守规则,也能被规则保护,这种行为即使不被表扬,但也不应被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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