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及类别?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问: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及类别?

问: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及类别?
答: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商事仲裁受案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有的仲裁规则将其表述为“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上述案件包括:国际或涉外争议案件,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中国内地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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