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也是保障劳动者幸福生活的关键因素。近年来,随着就业规模扩大、产业结构优化、就业形式多元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长春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审判职能,高效化解劳动争议,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为切实保护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长春法院立足劳动领域突出问题,聚焦新业态群体劳动关系认定、竞业限制纠纷、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合法性的认定等领域,选取十件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引导劳动者合法维权,警示用人单位合规用工,保障人民群众安心就业、放心工作。
案例九
夜场DJ与娱乐行业经营场所劳动关系认定
——周某与朝阳区某音乐餐厅劳动合同纠纷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桂林人民法庭
二级法官 倪春祥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入职被告朝阳区某音乐餐厅担任DJ一职。入职以来,被告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且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辞退了周某。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和被告在2023年11月27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6000元。
裁判结果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和服从的内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本案中,原告是娱乐行业夜场DJ,工作时间仅为夜晚的一个多小时,其他时间原告可以自行支配,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不符合劳动关系的长期、持续、稳定的特性,娱乐场所亦不能对原告进行有效管理控制,故其与所在娱乐场所实际上是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其次,原告的劳动报酬结算方式很随意,由小费和酒水提成组成,并不是按月发放,薪酬的支付方也非被告而是案外人。故结合以上事实,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经济上、人身上的从属性,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故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第三产业蓬勃兴起,娱乐行业的从业人员也呈现工作模式多样性的特征,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在审判实务中,认定劳动关系核心要素为管理与被管理者关系、劳动报酬的支付、劳动条件的提供、劳动的连续性和日常性。
本案中原告是娱乐行业夜场DJ,工作时间较短且特定,工作具体内容自由度很高。劳动报酬也并不是按月发放,顾客打赏的小费,由双方按照各50%分成。其与音乐餐厅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是不定期的、可以随时解除,也符合酒吧行业夜场高报酬、高灵活性的行业特点和习惯。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既要严格依法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不能缺位,更不能越位。
案例十
非因劳动者原因未提供劳动,已支付的劳动报酬如何认定
——某工程公司与陈某俊劳动争议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二级法官 赵亮
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陈某俊入职某工程公司从事工人岗。2014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10月开始,某工程公司通知陈某俊放假,至2023年12月期间一直未要求其复工,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2023年12月28日,某工程公司在未通知陈某俊情况下,登报公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与陈某俊的劳动关系并办理社保减员手续。陈某俊请求某工程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90035.55元;某工程公司请求陈某俊返还劳动报酬96473.55元。
裁判结果
某工程公司已按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陈某俊工资,陈某俊非因自身原因未提供劳动,且某工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判令某工程公司支付陈某俊经济赔偿金90035.55元,对某工程公司要求陈某俊返还劳动报酬96473.55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法院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及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货币收入,是维持劳动者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劳动者有能力提升技能、接受教育、促进个人及社会的进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核心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报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还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薪资等方面议价能力较弱,用人单位掌握生产资料和薪酬发放权利。劳动者对法律、社会保险、职业危害等方面了解不足,发生争议时维权成本较高。本案的审理体现了法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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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民三庭
编 辑|吴 微
初 审|刘 晓
复 核|邢春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