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少超高净值客户咨询家族信托的问题。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委托人的财产,通过信托工具,尤其采用股权信托的方式,实现超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目的。由于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为受益人,所以称为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在提供后代生活保障,规避家族成员由于离婚、破产等变故而产生的风险,资产配置及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持股权的稳定性方面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常来讲,根据委托给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托财产的类型,可以是股权信托、资金信托、不动产信托,也可以是以金融性资产作为委托财产设立的信托。而作为超高净值人士,股权性资产往往是其中占比较大、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因此股权信托是家族财富传承中最常用的信托类型。
我们现阶段看到的案例大部分为境外股权信托,鲜有境内股权信托,选择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股东通过境外信托架构持股的情形也只有零星个案。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股权信托领域缺乏特殊的法律安排适应股权这种特殊的信托财产,国内的上市发行政策以及税收和保密性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了现阶段发展中国境内的股权信托存在一定的法律上或现实中的障碍。
与此相反,境外股权信托却已经是非常成熟的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在我们平常看到的案例中,有香港信托、BVI信托、新加坡信托、还有私人信托公司等。在各种境外信托架构中。我们现在看到的BVI信托,可能是依据BVI信托法律设立的普通信托,也可能是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特别法》设立的BVI特别信托,即通常所说的VISTA信托。其中,VISTA信托是境内外不少超高净值人士优先选择的信托架构之一。
VISTA信托是指基于2004年生效的《英属维尔京群岛信托特别法》(2013年修订)而设立的、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设定的信托,由受托人保留公司股份,但除某些特定情况外,禁止受托人干预公司管理,以及依据信托文件任命和罢免公司董事。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公司股份”仅限于依据BVI《公司法》第285章和《国际商业公司条例》第291章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的股份。
VISTA信托很好地解决了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相互分离的问题,使得在委托人去世后,受托人并不能基于受托持有的股权而干预公司的管理及人事任命,进一步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VISTA信托避免了在信托财产为股权性资产的情况下,股权所附带对公司的管理权由信托公司来行使的问题,也避免了普通信托中因委托人保留过多权利而可能导致信托被击穿的困境。这是普通信托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的,例如香港信托法和新加坡信托法都不允许委托人直接管理自己的资产,须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担任控股公司董事。
通常情况下,委托人设立的BVI公司,其作为公司管理者的董事由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约定的董事担任。董事既可以由委托人担任,也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通过信托文件确保章程中规定特定的人担任董事,或在可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未来的某个时间或某个事件中任命任何人为董事或采取罢免董事的行动,确定董事的人数,或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受托人对任命和罢免董事采取行动。但在任何情况下,法案均强调担任董事的人不应为对信托负有任何信托义务的人,指定股份的受托人不得担任或成为公司的董事。
在VISTA信托架构下,受托人的职责在于1)以信托方式持有指定股份以保留该等股份,且2)保留指定股份的义务应优先于任何维持或增加信托基金价值的义务。在不损害第2)原则的前提下,受托人无需对因持有而非处置指定股份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损失负责。
VISTA信托中明确了受托人不得就指定股份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权力,以干扰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据该法案的规定,受托人尤其应当将所有经营业务的开展、以及所有关于支付或不支付股息的决定权留给公司董事;不得要求公司选派或派发任何股息,或行使受托人可能拥有的强制执行任何该等宣派或派发的权力。例外的情形,受托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受托人在任命和罢免公司董事、决定董事薪酬的事项上行使表决权。
除非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况及法案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信托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出售或处置其中的指定股份。此处的授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董事的同意,在多数董事的情况下,须多数董事的同意。以及2)满足信托文件所要求的同意。如果法院认为继续保留股份不再符合委托人的意愿,法院应有权基于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命令或授权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指定股份,如此命令或授权的出售或处置无须获得前述的授权同意。法院在根据本条作出命令或给予授权时,可就该项出售或其他处置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如有)。
VISTA信托赋予了受托人在特定情况下干预管理层的权利。就指定股份信托若而言,利害关系人对公司事务提出投诉,并且提出投诉的理由是被允许的,则他可书面要求受托人介入公司事务以处理投诉。信托文件可以但非必须指明一个或多个允许的投诉理由。受托人在接获介入申请后,如信纳该投诉已成立,则应采取受托人认为适当的行动,为信托的利益而处理该项投诉。
总的来说,VSITA信托更强调以受托人的名义持有指定股份,该受托人对公司的资产或公司事务的处理不承担任何受信义务或注意义务,除非是依据介入申请采取或被要求采取行动时。在不损害前述一般性原则的情况下,指定股份的受托人无论是否有其他资料,无须就是否存在将会或可能构成介入申请基础的事实进行调查;也无义务将其知悉或怀疑的与公司资产或事务处理有关的任何事实告知任何利害关系人;受托人不因知悉或怀疑已发生或将发生董事违反义务的行为而未采取行动的疏忽,或因依照法案第7条(与董事相关的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招致作为董事违反义务的从犯的法律责任。
客户在选择信托时,是选择香港信托、BVI信托或新加坡信托并没有标准或单一的答案,当事人的身份、信赖的法律,以及结合客户自身的情况期望信托机构承担的职责等,都可以是考虑信托选择的因素。如果客户是香港人,香港信托和BVI信托都是可能的选择,对于境内客户而言,可能更希望是BVI信托。了解各类股权信托的功能和差别,将有助于客户更好的选择适合自己家族的股权信托产品,更好的实现为客户及其家族财富传承、保值增值的目的。
家族信托之VISTA信托简要介绍
作者:姚伟琪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近日,不少超高净值客户咨询家族信托的问题。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契约的约定管理委托人的财产,通过信托工具,尤其采用股权信托的方式,实现超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