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案件是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那么,仲裁庭究竟是如何组成的呢?今天,我们将围绕《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版)》(以下简称《规则》),为您详细解读哈仲仲裁庭的产生方式。
根据《规则》规定,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1人庭的仲裁员又称为独任仲裁员,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设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边裁仲裁员。
一、独任仲裁员与首席仲裁员的产生方式
(一)共同路径(适用于独任与首席仲裁员):
1.双方当事人协商共同选定;
2.委托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主任)指定;
3.自行推荐1-5名独任/首席仲裁员人选(注:与对方推荐名单有1名相同的,为双方共同选定的独任/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有2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确定;推荐名单无相同的,由主任在推荐名单外另行指定)。
(二)首席仲裁员特别路径:
首席仲裁员除上述产生方式外,还可以由双方各自选定的边裁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
此种情况仲裁秘书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选定的边裁仲裁员共同推选1-5名首席仲裁员,重合人选即为本案首席仲裁员,若有2名以上重合的,由主任确定;若无重合,则由主任依法指定。
二、边裁仲裁员的产生方式
(一)自行选定仲裁员(为防止选定的仲裁员无法接案,可选备选仲裁员);
(二)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普通程序(3人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简易程序(1人庭)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
(二)逾期未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的,由主任指定;
(三)当事人选定居住在黑龙江省以外的仲裁员,应当承担仲裁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未在期限内交纳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由主任指定仲裁员。
四、哈仲《关于选定/指定仲裁员的函》电子版

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版)》相应规定
第二十条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二)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推荐或者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当事人推荐1至5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有1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2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确定,未能共同选定的由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四)当事人约定首席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从其约定。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各自推荐1至5名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有1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仲裁员,2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确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六)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申请人方或者被申请人方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
(七)当事人选定居住在黑龙江省以外仲裁员的,该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仲裁员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必要费用。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主任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指定仲裁员。
第六十一条仲裁庭的组成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二)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逾期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的,由主任指定。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推荐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或者当事人推荐1至5名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有1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一文读懂如何组成仲裁庭
作者:车韵婷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民商事仲裁案件是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那么,仲裁庭究竟是如何组成的呢?今天,我们将围绕《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版)》(以下简称《规则》),为您详细解读哈仲仲裁庭的产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