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4年2月,张某提出向李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因为王某是他们共同的朋友,李某说有王某担保他就借,王某基于朋友义气出具了担保书。借款到期后,张某生意失败没有钱还,于是李某起诉了张某与王某,经法院生效判决后,李某对张某与王某申请了强制执行,因王某系大学老师,在执过行程中,法院查封了王某工资卡,王某与李某达成了执行和解,王某作为担保人替张某偿还了20万元。事后,王某起诉了张某找张某追偿,张某在法院说我没有要求王某担保,王某擅自还款与我无关,王某不能要求我归还,我也没钱归还。最后,法院判决王某胜诉。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及《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3)各种费用的利息;(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保证人的追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请求权,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担保法》对保证人追偿权应当适用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律师提醒:请慎重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的实现
作者:陈款来源:智仁律师

案情:2014年2月,张某提出向李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因为王某是他们共同的朋友,李某说有王某担保他就借,王某基于朋友义气出具了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