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保兑仓业务中的风险应对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保兑仓交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

保兑仓交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金融服务。其基本的交易流程是:卖方、买方和银行订立三方合作协议,其中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银行向买方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向卖方签发提货单,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交付对应金额的货物,买方销售货物后,将货款再缴存为保证金。国内“保兑仓”业务最早出现在2003年前后,在业务顺畅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多方获利,且相较传统的融资模式更加安全,因此推出后迅速得到买方和卖方的广泛欢迎,现已成为银行信贷中的重要产品。
对银行而言,可通过保兑仓业务获取相应的汇票贴现费用,同时掌握提货权,以提高银行资产的防控能力。但最近几年,“保兑仓”业务风险频现,现引出以下案例,来总结和反思银行在保兑仓业务中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基本案情
民生银行与鄂钢公司、中琦公司签订《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民生银行(授信人)在融资授信额度内向中琦公司(买方)提供融资,鄂钢公司(卖方)根据民生银行指令发货,融资到期时卖方对所收货款与发货金额之间的差额向民生银行予以退款。具体方式为:民生银行为买方出具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申请承兑时应及时缴存保证金;提货时,买方填写《提货申请书》,民生银行审核符合提货条件的,由规定的承办人使用专用印鉴签署《提货通知单》,并向其他两方送达且经被通知方盖章确认收悉。实际履行中,民生银行先后向鄂钢公司放款118,793,934.12元,因中琦公司未交足保证金,民生银行实际仅签发了金额为35,638,181.06元的《提货通知单》;鄂钢公司未收到民生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单》原件,其依据中琦公司提交的《提货通知单》复印件,已将全部货物交付中琦公司。民生银行认为,鄂钢公司未依据银行指示放货,应将融资差额款退还给民生银行,中琦公司应赔付相应逾期罚息。鄂钢公司认为,三方过往交易形成无需《提货通知单》原件即可放货的交易习惯,其已发送了全部钢材,无结余融资差额款。
裁判要点
民生银行与鄂钢公司、中琦公司签订的动产《融资差额回购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于法无悖,故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但在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鄂钢公司仅凭中琦公司提供的《提货通知单》复印件即向中琦公司发货,已构成违约。鄂钢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三方存在无需《提货通知单》原件即可放货的交易习惯,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差额款,鄂钢公司将系争差额款项下的货物交付中琦公司,造成民生银行产生差额款损失,鄂钢公司未按约依照民生银行指示交货,系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民生银行未依约向鄂钢公司有效送达《提货通知单》原件并留存送达凭证,增加了业务风险,给鄂钢公司以一定误导,系次要原因,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
风险提示
银行在保兑仓交易中作为提供资金方,那么其资金能否安全收回便成为重点。如上述案例,在保兑仓的实际履行中,常出现在银行没有开具《提货通知书》时,核心企业或仓储公司即将商品发送经销商的情形。又或者在银行与核心企业、仓储公司订立的补充协议中,免除或变相免除核心企业或仓储公司依银行指示放货的义务。这都使得银行控制风险的关键权力——提货控制权被“架空”或消灭。
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存在买卖方合谋骗取银行信贷资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还款、经销商生产能力和偿债能力出现问题等信用风险。
为应对以上常见风险,对银行提出如下应对措施:
1.针对信用风险,银行要做好贷前审查。首先应当做好交易背景调查,审核人员应当进入核心企业和经销商实地调查,审查双方的历史交易合同和实际履行情况,确保交易背景真实性。在对经销商审查时,要严格遵循保兑仓业务设置的行业门槛、财务门槛、信用门槛、与核心企业关系门槛等准入限制,对其产品销售渠道是否畅通,既往业绩是否良好、控股人信用状况等要素也要认真审查。在对核心企业审查时,要注意对其所在行业及行业前景、业内地位、竞争优势、产品质量等内容做定性分析,认真审查其财务报表、与经销商的交易记录等资料,确保核心企业产品质量无瑕疵、有足够的差额清偿能力。
2.针对提货控制权风险,银行要做好贷中审查,严控交易流程。加强对货物的控制、监管,对代管货物仓储公司要严格挑选。在交易过程中严格督促各方按照协议规范操作,避免核心企业和仓储方擅自放货带来的风险。对保证金缴存、《提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等合作往来相关文件做好留存备份工作。对于后续补充约定的各项文件,要认真考量其内容对银行提货控制权的影响,确保提货控制权不被“架空”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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