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义整点到达,刑辩律师大有可为

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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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来了,律师准备好了吗? 某些案件,无论律师怎么辩,都无法阻挡错判。

“以审判为中心”来了,律师准备好了吗?
某些案件,无论律师怎么辩,都无法阻挡错判。这些案件沉冤数十年,才得以昭雪平反,结果证明,如果重视并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勇于纠错,就不至于付出沉痛的代价甚至让无辜者献出年轻的生命:陈满服刑23年、钱仁凤服刑13年、呼格吉勒图18岁即被“从严、从快、从重”,生命只如一道流星,划过十八岁……
有人说,正义虽然会迟到,但迟早会来。但带血和泪的正义,是被玷污了的正义。
面对包括以上但又不限于以上的冤假错案,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此番认识,实为切入了冤案的病根。
引申而言,“三错”问题的出现,在于违背了事物的客观规律。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不仅要相互配合,而且还有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但“三错”案件证明了却只有配合,而没有监督和制约。当然,理解从起点错,错到底最为简洁的表述是:定罪权从“起点”就行使了,审判,只不过是一种使定罪合法化的形式罢了。
庆幸的是,新一届的中央认识到了司法公信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开出了针对病灶的药方,对症下药的司法改革已经来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冶病良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此语尽管简短,但其内涵极其丰富,易言之,此语为当前的审判改革提供了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要求。
首先,确立了庭审的功能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和公正裁判,并且,庭审起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所以要以审判为中心,是符合了司法活动的规律,即,审判是对诉讼活动、对案件定性具有终局性。侦查、审查起诉等等诉讼活动,只有通过审判,有关的定性和事实认定,才能得到确认。而不能本末倒置,拘留了就要逮捕,逮捕了就要起诉,起诉了就了审判……这样的惯性要刹车了。
其次,审判为中心的任务,是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第三,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凡认定案件事实,要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是主观推定或客观归罪。证据,证据,还是证据。当然,从律师的实务角度来说,所证据、事实、论证揉合在一起,形成最强有力的说服,这是因人而异的,读再多的说,听再多的课,修行还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第四,最后,审判为中心必然地会倒逼侦查、审查起诉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因为,强调了监督,监督了“配合”。
特别是今年六月,中央深改组又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成为实施方案,这成为“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正式推行的标志。
当然,改革决不会是没有保障措施的改革。错案追责、惩戒制度的建立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若在审委会研究案件情况下,明确决策者负责,更能有力地推进审理者裁判的原则)成为有力的保障措施。所以,此番改革美中不足的是如何对审委会进行职能定位(参见笔者往期文章“加微信号:sd11628 查看历史消息”)。
7月18日召开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会上,孟建柱又强调:坚持问责和免责相结合,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历史上的冤假错案,我们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从制度上反思原因,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制度。
任何一项伟大的事业,决不是靠想当然而成功的。司法改革,必然也要从哲学和理论的层面去思考、去指导实践。所以,笔者认为,中央政法委“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的确是顺应人心,符合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改革推进,紧锣密鼓。7月29日,中央政法委举办第三次全国政法干部学习讲座。全国政法机关除值班值勤外的120多万干警通过视频听取讲座,如此规模的讲座,可见,中央对于此项改革的重视以及推进之争迫。
那么,面对以审判为中心,律师只能是被动的迎接吗?
答案是否定的,在刑事辩护领域,春江水暖律师先知,顺应变化,调整传统的思维和办案模式,将辩护权以及辩护策略运用到极致,追求正义整点到达,正是律师辩护权的应有之义。具体地说:
以审判为中心决定了未来的刑事庭审,对抗性更加鲜明。在刑事辩护中,证据其实体现为“卷宗”,审理也是卷宗审。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极有限的。在如何研究并利用卷宗的问题上,笔者曾在《刑事辩护的律师思维和证据运用》中提到过,请诸君查阅,在此不赘。但核心是:尊重客观事实,有罪的按罪轻从轻辩护,无罪的坚决按无罪辩护,而无罪辩护就要拿出论点、论据并有耗费心力才能形成的缜密论证。
因为,孟建柱书记已经对政法干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再也不能固守“认罪态度好,家有八十岁老母,还有待哺的幼子……”,老生常谈的辩护,不仅会失去尊重,而且,还不能跟上未来的庭审要求。看看孟书记对政法干警提出的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政法干警将面对更严格的证据标准、更实质化的庭审活动,这对广大政法干警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主动适应新形势,着眼于解决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大干警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实战性,提高培训效果。
这种高标准的要求,必然会在庭审中得到体现。这就要求,刑辩律师本身更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理论能力、逻辑表达能力、诉讼证明能力等等,特别是要看到,公诉人越来越年轻化、精英化,律师不仅要在庭审中展示自己老道的诉讼经验,还要检验理论水平、应辩能力。从哲学思维的角度看,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辩护,需要做的有如下几点:
明确辩护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准备好辩护的理论基础和物质基础。
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排除次要矛盾。
不断总结律师辩护的客观规律,敢于提出理论观点。律师完全有底气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实践出真知嘛。所以,有关的前沿理论,并不专属于其他法律人,在辩护层面上,如田文昌律师就提出过精辟的论述,其所著述的见解,也成为广大律师同仁们精研业务的教材(以上内容不展开论述,另外行文作为专题)。
新生事物的出现,也必然引起客观的变化。石投苏水,必有涟漪。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看,律师不是制度的改变者,却永远是制度的适应者。新的制度诞生,律师也要荡起“涟漪”:以审判为中心制度下的刑事辩护,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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