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故意在保证书上写错名字,企图逃避担保责任,法官:没门!

来源:巴州中院民一庭

文章摘要
近日,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看似普通却又不寻常的民间借贷纠纷。眼前的保证人明明就是债权人口中的“董某连”,但是经查看担保人身份证等信息,其真实姓名为“陆某斌”,这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看似普通却又不寻常的民间借贷纠纷。眼前的保证人明明就是债权人口中的“董某连”,但是经查看担保人身份证等信息,其真实姓名为“陆某斌”,这是怎么一回事?原来,担保人故作聪明,在保证书上未签署自己真实姓名,故意在签名时错写他人姓名,借以逃避担保责任。那么,保证人以虚假签名或提供错误身份信息作出不愿意担保的意思表示,能否免除其保证责任呢?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借款人董某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30余万元并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向借款人索款无果的情况下, 保证人陆某斌于2020年10月3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担保书”,但在落款担保人签名董某父亲董某连的名字。2021年8月,董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限徒刑。原告遂将保证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你是董某连吗?
陆:不是,我叫陆某斌。
法官:保证书内容及签名是否你书写?
陆:是的。
法官:你叫陆某斌,为何在保证书签名董某连?
陆:法官,我冤枉啊,这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书写保证书是受到胁迫才写的。我真实想法是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所以我没有写自己的名字,故意写了董某父亲董某连的名字。
法官:从原告提供的现场录音证据中,你与朋友打电话说在按摩,法院是讲证据的地方,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受到胁迫?
陆:……
法院认为:
陆某斌在本案中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证合意,陆某斌提供保证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陆继斌书写保证书并在“担保人”处签名,其对于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是明知,也作出了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其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关于其辩称,内心不愿意担保故意签署他人姓名,系单独虚伪表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其虚假签名知情,作为相对人的原告基于陆某斌外部意思表示内容相信其自愿提供担保,双方对保证合同内容已经达成合意,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陆某斌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陆某斌显然是故作聪明,他以虚假签名的方式企图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该行为在法理上被称为“真意保留”,真意保留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有效,也即保证人原则上应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有事实可以证明,接受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知道其意思表示是虚假而仍然接受的。由于保证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受到胁迫,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保留真意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对方是知情的,故法院作出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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