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吗?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瀛小志和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商量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保,因为瀛小志从未缴纳过社保,在以前单位都是不交社保,将社保费用从工资中发放。

瀛小志和公司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商量是否可以不缴纳社保,因为瀛小志从未缴纳过社保,在以前单位都是不交社保,将社保费用从工资中发放。负责人想了一下觉得公司没有损失什么就同意了,要求瀛小志写了一份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书并且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本公司每个月支付500元作为社保缴纳金额。瀛小志说:“既然我都没有要公司缴纳社保,那劳动合同签不签也无所谓,反正每个月支付工资就行了。”公司也就按照瀛小志说的那样操作了。下半年,瀛小志欲辞职,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以公司未替劳动者缴纳社保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这里,我们思考一下,仲裁庭是否可以支持劳动者的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劳动者自己申请放弃社保作为抗辩理由,排除自己缴纳社保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雷打不动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协议无效。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法律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即使是瀛小志自愿申请放弃也是无效的,不能免除公司缴纳社保的责任。瀛小志可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未由解除劳动关系。江苏省有特别规定,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之规定,故瀛小志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庭不予以支持,并且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申请书要求瀛小志退还每月缴纳社保补偿金500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是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条法律强调的“用工之日起”,这个用工之日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瀛小志实际上班之日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仅仅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时间考虑,超过一个月,法律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就有采取惩罚的法律依据,劳动者最多可以主张11个月的工资,为什么只能主张11个月?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无论作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不应试图钻法律的空子,投机取巧,最终的结果就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得不偿失。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更加严谨的对待每一位劳动者,按法律规定行事,不轻信任何省钱的小妙招,否则将成为劳动者用来维权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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