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孩子直接抚养人的确定,常常基于各种原因。有人急于从“爱情的坟墓”里逃脱,将直接抚养孩子的权利作为尽早结束离婚谈判的代价;有人则生怕不能给孩子良好的物质条件,先行放弃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决心等自己条件更好时再把孩子接到身边。殊不知,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没那么简单。
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薛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之诉,要求女儿变更由自己直接抚养。薛某与陈某离婚4年,离婚时约定女儿归爸爸陈某直接抚养。但实际上,在离婚后,陈某在外地工作,与女儿鲜少见面。虽然陈某能够举证其关于女儿的学费、补习费、零花钱的支出,但女儿的日常学习生活起居主要由薛某和薛某的母亲负责。薛某在离婚后已另组家庭,但12岁的女儿表示,自己与继父一家关系良好,愿意保持目前的生活状态,继续与陈某一起生活,由陈某直接抚养。秉持子女最大化利益原则,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尊重子女的意愿,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考虑,法院最终判决,女儿变更由薛某直接抚养。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争取直接抚养的一方需要:
1.证明对方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并强调对孩子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
2.要证明自己具有抚养能力,能为孩子提供好的生活的教育条件;
3.注意对比,和离婚时的抚养意愿和条件进行对比,来说明抚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尤其是证明对方抚养能力下降,才有必要变更直接抚养关系;
还有非常关键的一环,对于年满八岁的孩子,法院会充分参考孩子的意愿,即孩子愿意和谁共同生活?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主要从两个维度把握:客观不能和主观不愿。需要注意的是,“其他正当理由”应当与第一、第二款的严重程度相当,才足以说服法官变更孩子的直接抚养权。
纵使父母之间有道不尽的辛酸纠葛,但孩子无辜。为了孩子,双方要拿得起放的下,基于孩子最大利益,及时地协商一个最有利于孩子的抚养方案,这才是真正的“大人”。
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可没那么简单
作者:叶梓琦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孩子直接抚养人的确定,常常基于各种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