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直接转让矿业权的,必须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外,还会产生高额税费等问题。

直接转让矿业权的,必须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外,还会产生高额税费等问题。因此,在矿业权交易中,大多会选择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控制矿业权的目的,此时,在交易过程中股权交割完成后,由于矿业权自身存在瑕疵等问题,导致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那么,作为股权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应当如何做才能降低收购风险?
一、存在的风险
(一)矿业权存在权利瑕疵的风险
所谓权利瑕疵,是指矿业权上存在其他第三人的权利,具体包括:
(1)矿业权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2)虽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协议书》,但未取得矿业权证或矿业权未在有效期内
(3)矿业权转让行为尚未取得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或未办理完毕矿业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4)目标公司通过租赁、承包、抵押、非法转让等方式实际占有矿业权,但并非合法矿业权人的情形等。
若矿业权自身存在上述问题,转让方刻意隐瞒及收购方未做到全面尽职调查,未了解到矿业权及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那么就存在的无法取得矿业权或第三人对该矿业权行使抵押权、被法院拍卖处分以抵偿债务等风险。此时,作为收购一方,将面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权”财两空的局面。
(二)矿业权处于生态红线范围内或因政府政策、审批等因素不予延续或者注销的风险
随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的践行,国家对生环境的保护力度日渐加强,同时,若矿业权处于生态红线范围内,将实行最严格的管控退出机制。
此时,如果目标公司持有的矿业权部分甚至全部位于生态红线范围内,且收购方未提前了解该矿业权所在位置(是否涉及林地、草地、湿地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及是否存在压覆及重叠的潜在风险、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关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等的,将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矿业权面临部分灭失或全部灭失的风险。
(三)矿业权基本参数错误及矿业权估值调整的风险
所谓矿业权基本参数存在瑕疵,即矿业权转让协议签订时所承诺和披露的关于矿业权所蕴含的储量、品位等同矿业权价值以及未来投资收益息息相关的指数、参数等数据与实际不一致,导致无法达到符合收购方期待值及其内部可行性投资测算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技术等要求)。
同时,评估机构在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时,也是依据目标公司提供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现有生产运营数据等资料测算未来收益的,此时若矿业权生产规模、矿权储量品位等参数出现不一致或变化时,都将直接导致项目收益发生重大变化,且一旦上述条件在实际生产运营中发生变化或无法达到时,目标公司的整个股权估值便会发生调整,甚至导致收购方收购行为最终无法实现收购目的,从而造成巨大损失等严重不利后果。
二、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且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应当对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资产状况、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案件等内容)开展全面详尽的尽职调查工作。重点是对矿业权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矿业权取得、变更及延续、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形、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的合法合规性、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涉及生态保护区、是否符合相关规划以及国家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及走势的预测分析等。此时可多部门进行参与,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门、律师、安全生产部门等,同时也需要走访各相关部门,多方验证。
另外,还要特别关注矿业用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审核以及矿山安全与环保方面的核查,核实目标公司是否因此而被列入安全或环境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重视“鉴于条款”的约定
“鉴于条款”是在合同首部用于介绍合同背景、目的、双方主体合法性、标的物状况等的,由于该部分一般不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对合同双方的实质性权利义务进行直接约定,并非合同的必备条款,通常会忽视。但在矿产资源股权并购项目中,“鉴于条款”作为项目风险防控策略的重要一环,对于收购方、被收购方的利益保护均可发挥重要的作用。发生纠纷时往往能够有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许多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请求,恰恰是因为收购方未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交易目的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因此,建议在拟定《股权转让协议》时,务必在“鉴于条款”中将交易背景及目的交代清楚。
(三)设计合同生效的交易先决条件和付款条件
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对于矿业权存在权利瑕疵、项目重要审批文件缺失(如项目核准、环评批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项目重大节点的重要批文)、与生态红线重叠等问题时,应当将这些瑕疵问题列为交易的先决条件,因为若这些条件无法达成,就不存在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建议将完成行政机关的矿业权转让登记行为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先决条件或生效条件。
同时,若上述瑕疵对矿业权构成实质影响的,可以将上述内容的处理作为付款节点条件。当然对于付款条件制定和把握依赖于交易双方形成的合意,但作为收购方应明确哪些条件是底线,必须坚守,而哪些条件是交易的筹码,可以妥协。唯有如此,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谈判诉求,进而完成交易。
(四)设置陈述、承诺、保证及违约条款
“陈述、承诺、保证条款"是针对尽职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在调查中未发现或股权转让方故意隐瞒捏造的事实,进行风险防范的重要条款。如在协议中约定:“转让方承诺并保证,提供的资料清晰、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捏造等,否则造成收购方损失的,转让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矿业权评估价值等发生变化时的解决措施等内容,可针对性对问题进行描述,也可对未发现事项进行兜底性约定,从而全面锁定矿业权在交易时的情况和状态。
因项目的不特定性,该条款并无通用模板,而需要根据项目所涉内容进行“定制”,因此,为免发生争议,遭受损失,需得谨慎。
(五)设置股权回购条款
因矿产资源领域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较大,且涉及资金较大,投资风险随之增加,出于保障收购方投资权益,建议收购方要求增设股权回购条款。此时,若核心资产矿业权出现问题,导致投资目的无法实现时,收购方可实现退出止损并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结论
综上所述,涉及矿业交易的,不管是直接资产转让方式还是股权并购方式,若想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必须要开展全面尽职调查,拿到合同起草的主动权,交代清楚合同目的、设置付款条件、添加承诺与保证条款,明确股权与矿业权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分割看待,任何脱离矿业权运营的涉矿股权交付都不应被视为一个完整的满足合同目的的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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