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6日上午,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平西社区民警中队调解室接收到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一起自杀案件。
一、案情回顾
死者严某与杨某是情侣关系。2021年3月14日23时,死者严某与杨某在某河边因为感情纠纷发生争吵,死者严某无法控制情绪跳入河中,杨某跳入河中营救,因水势过大杨某未能在河中找到死者严某,杨某上岸后向路人求助,随后杨某再次跳入河中营救,在营救过程中杨某右腿骨折。经警方调查,死者严某为自杀。
二、调解经过
双方查看监控后,死者严某父母对死者严某的死亡没有异议。双方来到调解室申请调解,双方诉说纠纷经过。死者严某父母表示死者严某的自杀行为与杨某和死者严某发生争吵有关,应当给予赔偿,即便不给予赔偿,在道德上也应当进行补偿。而杨某及其杨某父母表示,双方在争吵时,杨某设法安抚严某的情绪,就在双方都停止争吵后,严某以极端的方式跳入河中,是杨某预想不到的,事发后杨某也两次营救严某,造成杨某右腿骨折,杨某住院治疗也需要费用,同时表示愿意接受合理的人道主义补偿,不接受赔偿的要求。
在调解员了解了双方的意见后,调解员以案释法。首先,严某自杀身亡,杨某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杨某对严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在本案中,严某是跳河自杀身亡,杨某与严某因感情纠纷引发的吵架行为并非是严某选择自杀的必然结果,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但可以从道德上给予补偿。其次,死者严某年纪虽小,但已成年,在法律上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自杀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另外,杨某在女友严某跳河后有施救行为,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调解员在死者严某父母与杨某及其父母间反复磋商,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三、处理结果
经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杨某及其杨某父母向死者严某父母补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在双方依本协议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次纠纷自愿放弃与本案纠纷相关的权利,今后互不追究任何责任。
四、案例点评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但是如果连活着的权利都没有了,那还谈什么爱情呢,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应该珍惜生命,以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家人的不负责。在此次事故中,双方都不是赢家,对于严某的父母来说,严某的死对严某的父母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上的打击;对于杨某来说,一个青春女孩毕竟因为自己而选择了轻生,在心理上影响也是很大的。因为恋爱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等人际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自杀的案件层出不穷,我们一定要学会沟通,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人生观。
【法规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感情纠纷引自杀,人民调解化矛盾
作者:郭刘纯佩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26日上午,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平西社区民警中队调解室接收到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一起自杀案件。 一、案情回顾 死者严某与杨某是情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