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国家: 关于开展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人社厅发[2022]23号
【发布日期】2022-6-10
【主要内容】针对202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35岁以下登记失业青年(以下统称为未就业毕业生),通知提出了九项主要措施。
北京: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京就办发﹝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6-24
【主要内容】方案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强化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帮扶、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强化技能培训稳就业、加大社会保险纾困力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宣传引导等十个具体任务提出了三十项具体措施。
北京:北京市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文号】京人社能发〔2022〕11号
【发布日期】2022-6-15
【主要内容】方案提出,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新学徒培训模式。培训对象的学徒应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或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的人员(含在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本市各类企业为培训主体,承担新学徒培训主要职责。企业培训职业(工种)应不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内。企业可选择与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或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合作。企业应与学徒签订《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期待遇和学员义务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合作协议》,委托培训机构承担相应培训任务,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在培训机构参加系统、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所需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方案另行规定了普通工种与急需紧缺工种的四个等级的培训补贴标准。
北京: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22〕20号
【发布日期】2022-6-24
【主要内容】提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16条具体措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制度改革将进一步落实。从明年起,本市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推动线上签约,落实入职体检结果互认,集成服务事项“打包办”,推行创业市场主体开办“一网通办”。2021年,本市已开始要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不得以无报到证为由拒收毕业生档案,推动取消报到证制度,并率先在全国提出毕业生入职体检结果互认。
上海: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
【发布文号】沪人社规〔2022〕19号
【发布日期】2022-6-13
【主要内容】本市在继续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的基础上,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政策实施期限。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应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2022年4月以来累计一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2022年1月至5月发生累计亏损的条件。具体缓缴期限如下:
上海: 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就业补贴应对疫情稳岗保就业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2-6-1
【发布文号】沪人社规〔2022〕18号
【主要内容】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七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2022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企业2021年裁员率应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照企业申请时的上月应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计算,标准为600元/人。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300万元,限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含2022年12月31日)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表见附件)。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自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吸纳同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通过系统比对就业参保信息,形成符合条件的补贴单位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补贴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上海:关于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沪人社力〔2022〕103号
【发布日期】2022-6-1
【问答内容】
1. 2022年7月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后,本市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涉及的市场化评价标准是否相应调整?
市场化评价(如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是人才引进多元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后,2022年7月-2023年6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包括直接落户、居转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居住证积分等业务)中涉及“平均工资”的事项,仍维持现有基数标准作为参考水平。
2.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办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时是否受影响?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期缴纳2022年4月至11月(所属期为3月-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最迟于2022年年底前补缴的,完成补缴后在办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时不受影响。
3. 对世界名校留学人员落户上海有哪些特殊支持政策?
在符合留学人员落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取消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即可直接申办落户;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的,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取消社保缴费基数要求。
4. 世界排名前50名、前100名院校如何进行认定?
由相关主管部门参照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排名进行认定,具体以落户申报系统内名单为准。
5.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因疫情管控原因短期内无法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如何继续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人才引进“一网通办”系统中已经网上受理通过的申请,因单位经办人员所处区域位于中高风险地区(仍处于管控状态)而无法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由用人单位向业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采取“书面材料暂缓递交、线上流程正常办理”的特殊支持措施。线上审核通过且材料补交完成(符合要求)后,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免予公示的除外)。
6. 哪些对象可以纳入落户经办“绿色通道”?
本市复工复产的重点企业人才以及国(境)外名校留学人员等,可纳入落户经办“绿色通道”。复工复产重点企业由各区人社部门根据区域实际进行推荐报备后,可予以优先办理。
7. 如何申报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
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申报,由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申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获奖机构。奖励标准将按照人才分类对应,对推荐选聘A类人才的,每人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推荐选聘B类人才的,每人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同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进行奖励。
8. 在支持留学人员创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为缓解留学人员企业面临的困难,各区人社部门、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将加强对留学人员企业的对接指导和跟踪服务,按规定对在园企业实施房租减免、缓缴等纾困政策。同时,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享受本市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此外,今年市人社局还将举办“留·在上海”全球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展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最新成果,搭建海外人才交流和项目对接平台。获奖人员将有机会直接入选“浦江人才计划”,获得30-5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征集活动将于近期启动,可关注市人社局官网、官微等信息发布渠道,欢迎海内外优秀留学人员积极报名参加。
9. 今年的“浦江人才计划”对留学人员有哪些特殊支持?
一是推进“浦江人才计划”不见面、无纸化申报,适当延长申报时间,向抗疫一线人员、企业创新创业人员、青年人才倾斜。二是鼓励更多尚未回国、但与本市用人单位达成明确聘雇意向或与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达成项目落地意向的留学人员申报。
10. 支持院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有哪些举措?
鼓励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优先为院校学生提供技能评价服务,支持职业学校多渠道地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职业学校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资源优势,在先行面向本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等级认定的基础上,逐步面向全市其他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学年学生提供评价服务。支持2022届院校毕业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回原校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证书的可按毕业学年学生身份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1. 企业开展职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是否可以享受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每个培训项目课程时长不少于24课时,每人每个项目补贴600元,直接补贴到用人单位,2022年年内每人可享受补贴次数从1次增加到不超过3次。
12. 哪些项目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大实施范围?补贴标准是多少?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与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有序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实务问答
问:职工工伤后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直接返岗上班吗?
(1) 何为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法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 工伤职工是否都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只有当职工因工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 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将承担哪些后果?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有一些工伤职工以自己尚未痊愈,需要继续接受治疗为由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登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其直接后果就是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自身合法权益。
(4) 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怎么办?
如果职工不认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国家: 关于开展2022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人社厅发[2022]23号
【发布日期】2022-6-10
【主要内容】针对2022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35岁以下登记失业青年(以下统称为未就业毕业生),通知提出了九项主要措施。
北京: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京就办发﹝2022﹞1号
【发布日期】2022-6-24
【主要内容】方案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强化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帮扶、提升就业服务质量、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强化技能培训稳就业、加大社会保险纾困力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宣传引导等十个具体任务提出了三十项具体措施。
北京:北京市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文号】京人社能发〔2022〕11号
【发布日期】2022-6-15
【主要内容】方案提出,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新学徒培训模式。培训对象的学徒应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或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的人员(含在企业技能岗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本市各类企业为培训主体,承担新学徒培训主要职责。企业培训职业(工种)应不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内。企业可选择与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或企业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合作。企业应与学徒签订《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培训考核标准、培训期待遇和学员义务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合作协议》,委托培训机构承担相应培训任务,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在培训机构参加系统、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所需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方案另行规定了普通工种与急需紧缺工种的四个等级的培训补贴标准。
北京:北京市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22〕20号
【发布日期】2022-6-24
【主要内容】提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16条具体措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制度改革将进一步落实。从明年起,本市不再发放就业报到证,推动线上签约,落实入职体检结果互认,集成服务事项“打包办”,推行创业市场主体开办“一网通办”。2021年,本市已开始要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不得以无报到证为由拒收毕业生档案,推动取消报到证制度,并率先在全国提出毕业生入职体检结果互认。
上海:关于本市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局
【发布文号】沪人社规〔2022〕19号
【发布日期】2022-6-13
【主要内容】本市在继续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15号)的基础上,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延长缓缴政策实施期限。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申请缓缴的用人单位应符合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2022年4月以来累计一个月及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且2022年1月至5月发生累计亏损的条件。具体缓缴期限如下:
| 缓缴险种 | 5个特困行业 | 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
| 养老保险 | 2022年4月至12月 | 2022年6月至12月 | 2022年6月至12月 |
| 医疗保险 | 2022年4月至12月 | 2022年6月至12月 | 2022年6月至12月 |
| 失业保险 |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 | 2022年6月至12月 |
| 工伤保险 |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 | 2022年6月至12月 |
上海: 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就业补贴应对疫情稳岗保就业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2-6-1
【发布文号】沪人社规〔2022〕18号
【主要内容】餐饮、零售、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交通运输、文体娱乐、住宿、会展七类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中2022年1月1日之前成立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企业2021年裁员率应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照企业申请时的上月应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计算,标准为600元/人。每户企业补贴上限为300万元,限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含2022年12月31日)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表见附件)。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自2022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吸纳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或本市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吸纳同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通过系统比对就业参保信息,形成符合条件的补贴单位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补贴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上海:关于助力复工复产实施人才特殊支持举措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沪人社力〔2022〕103号
【发布日期】2022-6-1
【问答内容】
1. 2022年7月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后,本市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涉及的市场化评价标准是否相应调整?
市场化评价(如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是人才引进多元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后,2022年7月-2023年6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包括直接落户、居转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居住证积分等业务)中涉及“平均工资”的事项,仍维持现有基数标准作为参考水平。
2.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办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时是否受影响?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期缴纳2022年4月至11月(所属期为3月-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最迟于2022年年底前补缴的,完成补缴后在办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时不受影响。
3. 对世界名校留学人员落户上海有哪些特殊支持政策?
在符合留学人员落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取消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即可直接申办落户;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的,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取消社保缴费基数要求。
4. 世界排名前50名、前100名院校如何进行认定?
由相关主管部门参照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排名进行认定,具体以落户申报系统内名单为准。
5.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因疫情管控原因短期内无法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如何继续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人才引进“一网通办”系统中已经网上受理通过的申请,因单位经办人员所处区域位于中高风险地区(仍处于管控状态)而无法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由用人单位向业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采取“书面材料暂缓递交、线上流程正常办理”的特殊支持措施。线上审核通过且材料补交完成(符合要求)后,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免予公示的除外)。
6. 哪些对象可以纳入落户经办“绿色通道”?
本市复工复产的重点企业人才以及国(境)外名校留学人员等,可纳入落户经办“绿色通道”。复工复产重点企业由各区人社部门根据区域实际进行推荐报备后,可予以优先办理。
7. 如何申报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
上海市人力资源服务“伯乐”奖励计划申报,由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主申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获奖机构。奖励标准将按照人才分类对应,对推荐选聘A类人才的,每人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推荐选聘B类人才的,每人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万元。同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年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进行奖励。
8. 在支持留学人员创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为缓解留学人员企业面临的困难,各区人社部门、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将加强对留学人员企业的对接指导和跟踪服务,按规定对在园企业实施房租减免、缓缴等纾困政策。同时,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享受本市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创业扶持政策。此外,今年市人社局还将举办“留·在上海”全球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展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最新成果,搭建海外人才交流和项目对接平台。获奖人员将有机会直接入选“浦江人才计划”,获得30-5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征集活动将于近期启动,可关注市人社局官网、官微等信息发布渠道,欢迎海内外优秀留学人员积极报名参加。
9. 今年的“浦江人才计划”对留学人员有哪些特殊支持?
一是推进“浦江人才计划”不见面、无纸化申报,适当延长申报时间,向抗疫一线人员、企业创新创业人员、青年人才倾斜。二是鼓励更多尚未回国、但与本市用人单位达成明确聘雇意向或与本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达成项目落地意向的留学人员申报。
10. 支持院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有哪些举措?
鼓励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优先为院校学生提供技能评价服务,支持职业学校多渠道地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导职业学校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资源优势,在先行面向本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等级认定的基础上,逐步面向全市其他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学年学生提供评价服务。支持2022届院校毕业生在2022年12月31日前回原校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证书的可按毕业学年学生身份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1. 企业开展职工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是否可以享受补贴?
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类线上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每个培训项目课程时长不少于24课时,每人每个项目补贴600元,直接补贴到用人单位,2022年年内每人可享受补贴次数从1次增加到不超过3次。
12. 哪些项目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扩大实施范围?补贴标准是多少?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与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有序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500元/人,中级工(四级)2000元/人,高级工(三级)25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3500元/人,不区分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为1000元/人。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在职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本市户籍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原农村富余劳动力、未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劳动者根据证书颁发日期时个人身份状态按规定享受补贴,证书颁发日期以证书标注的获证日期为准。
实务问答
问:职工工伤后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直接返岗上班吗?
(1) 何为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法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职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 工伤职工是否都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说,只有当职工因工致残、影响劳动能力时,才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职工只是受到轻微伤害,并不影响劳动能力,则无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 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将承担哪些后果?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有一些工伤职工以自己尚未痊愈,需要继续接受治疗为由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登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其直接后果就是工伤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利于维护工伤职工自身合法权益。
(4) 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怎么办?
如果职工不认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