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诉讼时效的修订对商事交易的影响
《民法总则》第188条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为三年。但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个“另有规定”其实还不少。
特别是在商事领域中,由于商法强调效率价值,因此往往有很多短期诉讼时效存在。这些另有规定是否依照旧法执行,争议颇大。
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四种短期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人大的说明中,明确表示《民法通则》暂不失效。那么,这四种短期时效是否仍然继续实行?
又如《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90日短期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31条第1款、《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规定的180日赔偿请求权期间,这些期间是为了实现加速纠纷处理的特别目的而做的特别规定。
当然,在商事领域也有一些长期诉讼时效。如《海商法》第265条规定的油污损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其原因可能是这类请求权在损害认定、举证和主张权利方面均存在困难,故而规定三年期间。这个期间是否需要延长?
又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这些是否需要修改?
李建国关于《民法总则》的说明中说,“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因此我的理解是《民法总则》只改变了《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其他单行法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变。如果需要改变,则须通过对单行法的修改。
另请注意,《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意思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仅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还必须要“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侵害人)”。在某些特殊商事交易中,权利人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但还不清楚谁是侵害人,此时诉讼时效还没有开始计算。另外有争议的是,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是否意味着上面列举的这些商事单行法中规定的短期时效、长期时效仍然按照旧的起算点计算?
十一、诉讼时效与涉外商事交易
我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出口导向型经济已经根深蒂固。虽然在08年次贷危机后,出口遭到了巨大冲击,但我国政府仍然非常强调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一带一路”、亚投行等政策导向的目标毫无疑问也是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承建高速公路、高铁、电信、石油等基础项目建设,在这些国际贸易与投资中,中方与外方的诉讼权利平衡就显得十分重要。
我国《民法通则》受苏联法学传统影响,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很短。但现在各国(地区)民法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遍较长。比如英国1980年《时效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6年,《意大利民法典》为10年,《西班牙民法典》为15年,《日本民法典》为10年和20年,《泰国民商法典》为10年,巴西2002年新《民法典》为10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为10年。我国香港特区《时效条例》,简单合约和侵权行为时效期间为6年;我国《澳门民法典》,普通时效期间为15年,租金等三类债权短期时效期间为5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15年。
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2001年修正缩短普通时效期间为3年,但同时规定了10年(客观)时效期间和30年(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并且规定当事人可以特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上限为30年)。《法国民法典》2008年改革诉讼时效,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同时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0年,其中虐待和性侵未成年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试想,在中方企业与外方谈判签合同时,外方看到中国诉讼时效如此之短,是否还会同意以中国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准据法条款)、约定由中国国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条款)?在涉外侵权案件中,中方人员已过诉讼时效无法通过诉讼维权,外方人员反而因为长诉讼时效仍可安枕无忧,对比鲜明下又作何感想?
十二、期间计算方法修订对商事交易的影响
期间的计算方法不同,可能会影响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的计算,也会对合同是否如约履行的判断产生影响。《民法总则》对期间的计算方法做了一些修订。
首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民法总则》第204条固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在商事交易中,如果某些项目有特殊要求,可以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
其次,“按月计算期间”的计算方法有重要变化。《民法总则》第202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这与《民通意见》第198条的规定不同:“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以上这些,挂一漏万、浅尝辄止。《民法总则》对商事交易会产生深刻影响,需要深入研读和实践检验。
《民法总则》的商法之维(下):诉讼时效、期间计算
作者:王立来源:丰国律师

十、诉讼时效的修订对商事交易的影响 《民法总则》第188条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为三年。但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个“另有规定”其实还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