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笔者代理了我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多宗标的额超亿元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结果均为我方胜诉或对方撤诉,现结合案件情况与大家分享办理该类案件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案情介绍
本案是广东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以下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8年7月3日,原告陈明与被告黄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明向黄文出借资金1.3亿元人民币,月利率1%,借款期限2个月,专用于黄文偿还结欠第三人周祥借款,并约定由陈明将款项直接付至周祥账户。
上述合同签订后,陈明于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21日期间通过其银行账户分7笔向周祥账户汇款合计1.3亿元,周祥收款后向陈明出具收据,确认收到陈明款项1.3亿元,并注明该款是陈明代黄文向周祥付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文未能按时还款。
2018年11月28日,陈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文偿还借款本金1.3亿元及相关利息。
二、笔者代理本案情况
笔者通过向黄文了解案情得知,黄文与周祥有业务合作,但黄文并不认识陈明,是周祥要求黄文以向陈明借款1.3亿元用于偿还周祥的借款并签订有关借款合同,因此而引起本案诉讼。
本案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银行流水等证据,而且有周祥证人证言及周祥与黄文间的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用于证明黄文结欠周祥借款,从表面证据上看陈明与黄文间的借款关系成立。
但笔者认为,由于黄文与陈明并不认识,案涉金额巨大,陈明无出借巨额资金的经济能力,黄文并未实际收到借款,周祥与陈明涉嫌恶意串通,利用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收据等方式来制造虚假借款关系。
因此,笔者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向法院陈述我方观点,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一是涉及借款本金达1.3亿元,而黄文与陈明并不认识,陈明只是一个普通企业管理人员,没有资金实力向黄文出借1.3亿元巨额资金,案涉借款未实际交付黄文,本案涉及虚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查明本案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调取陈明、周祥支付、收取案涉借款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同时申请法院追加周祥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次开庭后,周祥曾通过其他第三方转告黄文,要求黄文不要在本案进行抗辩,并要求黄文到法院就本案借款与陈明进行调解结案,但黄文没有同意周祥的要求。
法院根据我方申请调取了陈明、周祥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查明陈明出借1.3亿元款项原始资金均来源于案外第三方公司A(或个人B),且该原始资金分笔、等额、完整地形成内循环(是典型的“左手倒右手”)。款项流向的具体路线是:第三方公司A(或个人B) → 陈明 → 周祥 → 第三方公司A(或个人B)。
从上述资金流向可知,案涉1.3亿元是分几笔进行内循环,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人黄文或收款人周祥。另外,周祥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亲自出庭,周祥所举证据及回答法院及我方询问时,均不能合理解释其收到陈明1.3亿元借款后为何将款项等额、完整转回第三方公司A(或个人B)。
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抗辩意见,认为陈明不具有出借资金能力,案涉借款没有实际交付,陈明与黄文借款关系不成立,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陈明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明并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结语
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且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借款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表面证据比较充分,但由于本案金额达1.3亿元,远远超出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出借人资金来源及借款实际交付情况成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笔者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出借人、收款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追加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查清了出借人款项实际来源和交付情况,并向法院提供了多份最高法院相关案例,以此支持我方观点。最终法院采纳我方观点,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全面胜诉,为我方当事人免于承担1.3亿元巨额债务,得到当事人高度评价。
审查出借人资金来源及交付对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性
作者:何伟雄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在2018年至2020年期间,笔者代理了我方当事人为被告的多宗标的额超亿元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结果均为我方胜诉或对方撤诉,现结合案件情况与大家分享办理该类案件的一点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