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背景
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亲自担任组长,李克强、刘云山任副组长,再次体现了中国最高层全面深化改革、加强顶层设计的意志,显示出在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推动信息化发展的决心。
今年是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22周年,截止2016年底,到2016年上半年,全球网民已跃升30亿,仅中国就高达7亿多。其中通过手机上网的网民占80%,手机用户超过12亿,国内域名总数1844万个,网站近400万家,全球十大互联网企业中我国有3家,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突破10万亿元人民币。中国已是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
但大不一定强,中国离网络强国目标仍有差距。
一是电信、能源、交通、金融、政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存储着大量个人和业务数据,已经成为网络攻击的重点对象。就连互联网传统头牌美国也在2016年10月21日,遭遇了大规模互联网攻击,网络瘫痪席卷全美。包括twitter、spotify、netflix、airbnb、github、reddit以及纽约时报等主要网站都受到黑客的ddos攻击(拒绝服务攻击)。目前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整体水平还不高,难以有效抵御有组织大强度的网络攻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工作亟待加强。
二是个人和企业权益保护亟待加强。网上非法获取及倒卖个人信息、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企业和个人的权益,甚至危害个人生命安全。
三是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面临挑战。恐怖主义、宗教极端势力、分裂主义等犯罪组织,利用网络策划组织暴力、恐怖活动,传播极端、淫秽等信息,甚至意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危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因此,于昨天上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该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舆论普遍认为,这是是中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国家战略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这个拥有7亿网民的网络大国加速向网络强国挺进。
由于正式文本尚未公布,下面结合三次审议稿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的相关新闻,为大家解读网络安全法的七大亮点。
一、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
互联网络的自由性、开放性、便捷性是其本质属性,但不能因此认为互联网为“法外之地”。本质上其与高速公路、航空海运网络等性质相同,只不过传输的为信息,并非实物。因此,网络安全法明确立法目的在于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二、明确了网络安全工作的内涵
在立法阶段广泛征求社会意见,集中社会各方面智慧,综合社会各方诉求,立法明确了“网络安全”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以法律形式明确上述内容及“网络”、“网络运营者”、“网络数据”、“个人信息”,廓清了长期以来社会对网络安全含义的争论,有利于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统一社会各方的思想和行动。
三、界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
在立法二审时,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主要行业和领域,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
对此,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四、明确了网络安全的工作体制
网络安全法第八条提出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这反映了中央对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总体布局,体现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的网络安全工作架构。
五、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
该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与制度措施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六、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该法第四章从收集、存储与使用、传输、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明确规则。其核心思路在于“用户事前许可、规则公开透明、审慎保护存储、依法发布传输”。对于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网络诈骗、钓鱼等违法行为,起到了“源头”遏制的作用。
七、“断网”、“限网”等紧急措施的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原则
网络对于当今生活,已经如同空气、水等资源一样,是必备的生活条件。因此,如若“断网”、“限网”措施的决策主体、决策程序不明确,极有可能造成公权力的滥用,对公民的个人生活、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影响。
因此,网络安全法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限定主体、限定实施前提、限定实施区域与时间,结合李克强总理提出的国家机关“有权也不能任性”,体现了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原则。
网络安全法高票通过,六大亮点速看!
作者:唐浩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新政背景 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宣告成立,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