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合辑之“借款合同”

来源:公司法研

文章摘要
公司要求被辞退员工返还“借款”,为何败诉?

公司要求被辞退员工返还“借款”,为何败诉?
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借款或垫支、暂支的资金往来时有发生,这些资金往来可能是基于用人单位经营需要或福利待遇而产生,如垫付货款费后报销或以借款形式发放奖金等。一般法院认定上述“借款”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而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如果公司超过一年怠于追索,法院往往不再支持用人单位主张,导致用人单位利益无法追回的后果。
债权人伪造借条导致房子被查封被列失信,为何不能要求赔偿?
民间借贷案件败诉后,债务人以债权人伪造借条起诉、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债权人赔偿损失的,应当证明债权人侵权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在借贷案件中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应当区别于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债权人起诉行为不构成侵权。
借条上的“资金监管人”是否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资金监管人不同于保证人,如果仅约定资金监管人负有监督款项使用、归还的责任,但监管人无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依据合同追究监管人的违约责任,而无权请求资金监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条中“今借到”是否等同“已收到”?
借条载明“今借到”,但债务人抗辩未收到债权人支付的出借款项,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债权人是否实际提供出借款项作出认定,而不宜直接依据“今借到”认定借款事实。
律师支招:签订怎样的文书可“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的,应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主张仅构成第三人代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应视为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签字要谨慎,啥都没做欠了一屁股债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仅凭非借款方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不能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公司的借贷纠纷,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人与签字方之间存在高度混同现象,且出借款项用于签字方的经营活动,则即使签字方不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也应与借款人一起承担偿还责任。
协议约定“债转股”,债权人能否反悔,要钱不要股?
借贷双方约定将债权转变为股权的,债权人有权选择债转股这种受偿方式,也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债务人无权强行要求将借款之债转为股权。借款协议对债转股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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