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员工被羁押的251天 你不可不知的刑事羁押期限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华为前员工李某某因“30万元经济补偿金”被深圳市司法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羁押长达251天引发网络热议。结合该热点事件,让我们一起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羁押期限的相关问题。

近日,华为前员工李某某因“30万元经济补偿金”被深圳市司法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羁押长达251天引发网络热议。结合该热点事件,让我们一起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羁押期限的相关问题。先科普一下,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简要案情回顾
网络流传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深龙检刑不诉[2019]637号《不起诉决定书》及深龙检赔决[2019]18号《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李某某为华为公司前员工,因涉嫌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以向公司上级审计、稽查部门举报主管业务违规相要挟,从主管处勒索人民币30万元,被深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公安、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时间节点如下:


二、刑事拘留“37天”是怎么回事?
普通刑事案件基本流程是,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审判定罪量刑。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以刑事立案为前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的规定,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下,侦查机关应当启动立案程序。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拘留的条件,即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里,我们要讨论的重点是刑事拘留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规定可以看出,刑事拘留的期限分为三档:
第一档:3天(一般);
第二档:4—7天(特殊情形下);
第三档:30+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结合李某某案,当事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拘留37天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述规定,李某某是否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大家可以自行判断。不能忽视的现象是,实践中因为案件数量巨大、办案人员不足等诸多原因,普通案件嫌疑人拘留期限达到最长37天是一种常见现象。
三、逮捕后侦查的“58天”又是怎么回事?
逮捕与刑事拘留一样,也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只是期限更长,一般由检察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的规定,逮捕的核心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需要说明的是,结合《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一旦逮捕错误,国家将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本案李某某被不起诉后,获得检察机关国家赔偿的原因所在。
当然,我们要讨论的重点仍然是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的规定,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因此,李某某被逮捕后的侦查期限58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审查起诉及退回侦查的“156天”到底长不长?
从程序上讲,审查批准逮捕虽然由检察机关决定,但案件仍属于公安机关承办的侦查阶段。
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来决定案件是否最终起诉至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羁押,性质上仍然属于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的规定,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30天,还可以延长15天,即最长不超过45天。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查以两次为限,每次一个月。退查后,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结合李某某案,检察机关每次审查起诉的期限均未超过45天,公安机关退查未超过1个月。因此,这“156天”审查起诉和退查期限,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的。
五、结语
本文只是结合李某某案的“251天”向大家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公安机关侦查及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有关羁押期限的规定。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的“251天”不算太长,有专业人士统计过,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从拘留开始到生效判决最终做出的最长羁押期限是13年零1个月。但毋庸置疑,对一个人、一个家庭,一天、一周都太长太长,愿每一位公民知法守法,执法者心存谦抑,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健康、安全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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