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和李某自2012年相识,起初李某做服装生意,看中了陈某名下的一处商铺,遂以300万元的价格向陈某购买,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并通过银行转账付清购房价款。其后,陈某向李某购置了大量服装,通过银行卡向李某付款,而且双方还有退货退款。后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提出借款,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陈某陆续向李某提供借款1000万元,同时陈某又委托A公司陆续向李某指定的B公司以购买商品为名提供借款1500万元,共计2500万元。以上借款均是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李某,总计有20多笔,但就委托付款部分未签署相关确认文件。而在双方长期资金拆借过程中,李某总计向陈某银行卡支付1900万元,总计转款50多笔。2015年初,经双方核对结算并签署《还款协议》,李某尚欠陈某借款本金600万元未予归还,并按每月3%支付欠款利息。
随后,李某并未按约还款,陈某遂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其并不差欠陈某借贷资金,因为陈某通过银行卡仅向李某转款1000万元,而李某通过银行卡向陈某支付了1600万元,远远超过陈某向其支付的金额。至于陈某诉称委托A公司向李某指定的B公司提供的借款1500万元,李某认为系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与李某无关。为此,李某还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陈某向李某偿还多付的900万元。
律师分析
民间借贷是近些年重要的企业和自然人的融资方式,尤其在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性逐步放开之后,民间借贷更是大量发生,对于解决企业和自然人的资金融通需求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操作的不规范性,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纠纷并诉至司法机关,本案即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而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我们也总结了民间借贷存在的几个问题,并提出我们的处理建议。
一、关于借款关系要件
一般而言,借款需要由借贷双方签署《借款合同》,或者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借条》,以此作为借款关系成立的依据。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除《借款合同》及《借条》外,还应当具有贷款人已实际提供贷款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等。
因此,实践中作为贷款人来说,就应当尽量减少借款的现金交付,尽量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供借款。
很多情况,民间借贷系在相识或熟悉的人之间发生,往往没有签署《借款合同》,也未出具《借条》,仅有银行的转款凭证,上述案件中双方主要就是以大量的转款凭证作为主张借款关系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相关规定,仅有转账凭证也是可以主张民间借贷关系的,但需要注意相关举证要求,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主张债权的依据,这时就需要注意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己方观点,本案中陈某即提出双方于2015年初签署的《还款协议》确认系李某差欠借款,这对于陈某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二、关于委托提供借款
民间借贷产生大量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并非贷款人将借款直接交付或转账给借款人,而是存在大量委托提供借款的情形,同时还存在委托收款的情形。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即分别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及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而最终的权利义务则由双方当事人承担。本案中,即是陈某委托A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形,同时也是李某委托B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形。
但是,在上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陈某和李某并未就委托借款或委托收款签署任何确认文件,而是基于转账的需要,由陈某委托的A公司和李某指定的B公司签署了购买商品的合同。这对于陈某而言是存在较大风险的,因为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的不同势必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差异,如何证明A公司转款给B公司的行为实际为受陈某委托提供借款给李某则非常重要,就需要考察陈某与A公司的委托关系,李某与B公司的委托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A公司与B公司是否有实际买卖及交货的行为等。
因此,作为贷款人而言,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以贷款人委托提供借款或借款人委托收款进行民间借贷时,实有必要对于有关委托关系进行必要的书面确认。
三、关于对账结算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在于是谁欠谁钱的问题,陈某主张李某尚欠600万元,李某辩称其转账给李某的金额超出900万元而主张系陈某尚欠其款项。并且,在本案中还存在李某向陈某购买商铺,陈某向李某购买服装以及退货退款等往来,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加之前后长达三年时间,这就对双方之间的账务核对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甚至关系到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实质。
本案中,陈某提供的《还款协议》对其是非常有利的,其中明确了系李某尚欠其600万元,并按每月3%支付欠款利息。虽然诉讼过程中只能按年利率24%(即每月2%)实现利息主张,但《还款协议》的存在势必能证明双方之间争议的实质问题,对于案件处理也是至关重要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即是审查双方的往来账务问题,其中的本金及利息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尤其在双方长期、大量款项往来的过程中,账务核对结算工作就更加重要。贷款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就应当定期及时与借款人进行对账结算,并签署相关确认文件,以此才能在后续的权利主张过程中获得有利局面。
分享!民间借贷中“借条、转款凭证、还款协议、委托借款、对账结算”这些胜诉法宝怎么用?
作者:陶国亮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基本案情 陈某和李某自2012年相识,起初李某做服装生意,看中了陈某名下的一处商铺,遂以300万元的价格向陈某购买,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并通过银行转账付清购房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