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特殊权利,旨在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已经物化到工程上的劳动、支出能够优先得到偿付,并间接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一项特殊权利,旨在解决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已经物化到工程上的劳动、支出能够优先得到偿付,并间接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本文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对这一优先权利作简要介绍。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工程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建设工程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层面最初来源于《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现已被《民法典》第807条取代。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陆续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类文件对这一优先权利进行了系统规范。
二、权利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并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应包括:
1.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三方合同的分包人,或者直接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分包人。
3.虽未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合同,但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的指定分包人。
同时,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以下简称“天津高院审委会纪要”)第四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应在查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的规定,如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则实际施工人亦有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现行有效的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规定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住建部、财政部2013年修订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第1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第1条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
第二个是原建设部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工程价格的构成。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虽然上述规定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其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内涵基本一致,即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等。
四、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天津高院审委会纪要》第7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作为起算点。
(2)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交付或者竣工结算文件依约视为发包人认可的,以交付之日或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起算点;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
(3)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且工程价款未结算,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的,以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时间作为起算点。当事人未就工程价款支付事宜达成合意,但工程已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作为起算点;工程未交付的,以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
(4)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该合同约定的应付工程价款时间认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五、行使方式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应包括三种:
1.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将涉及工程折价,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款优先受偿。
2.承包人通过诉讼或仲裁获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优先受偿权。
3.承包人未经诉讼直接向执行机关主张优先受偿权,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形:
(1)被执行人对承包人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且执行法院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建设工程合同及相关材料合法有效,亦未发现承包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应准许优先受偿。
(2)如被执行人对承包人申请的工程款金额有异议,法院应告知承包人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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