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下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开始施行,律师同行们开始集中学习了,接下来我从律师的视角,跟大家分享10个需要注意的要点。
1、合同条款需要明确、具体、可衡量
审合同应当是律师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最常做的事情之一了,对于合同条款的内容,也许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某个概念或术语是清楚的,但这种“自认为清楚”很可能只是存在心里当中,并没有写下来。如果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针对该术语的解释就会产生争议了。
举个例子:某合同当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需要按照“设备全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但是合同所约定的设备一共有10台,请问“设备全款”指的没有交付的涉及违约的设备的价款,还是所有10台设备的呢?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第1款“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律师观点:
上述条文给了我们解释该词语或条款的路径,不过在帮助客户审核合同过程中,只需要在可能引起歧义或多种理解的词语背后加一个解释进行限定就好,比如“设备全款”指的是10台设备的总价即XX元。
2、第三人的欺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欺诈,另一方可以撤销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便是第三人实施欺诈,也是可以主张撤销的。这是从《民法总则》就开始有的规定。但是,受欺诈的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吗?双方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
举个例子:比如A想要买房子,B说C的房子可好了,地段啥的都不错呢,但是隐瞒了该房子其他质量问题或者足以影响A是否购买的情况。A出于对B的信任,就买了C的房子,后来果然出了问题。这个极力推荐购买的B要不要对A承担赔偿责任呢?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在这种情形下,恐怕最难的,是搜集如何证明在A购买C房屋的过程中,B的确实施了足以影响A购买决策的欺诈证据了。
3、意向书的签订需要慎之又慎了
在大额或持续周期比较长的商业交易当中,先签个备忘录、意向书、战略合作协议的事情也经常发生,双方对于最终合作的主合同条款需要反复磋商才能确定,但是对于大家到底要合作什么东西,有一个大概的共识,于是就签订意向书来固定下来。只不过,这个意向书可能会变成最终的主合同。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7、8条规定了,如果双方签订认购书等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要签订主合同,但是最终没有签成,不过通过认购书可以确定合同主体、标的、价款和数量,甚至其中一方都开始履约了,对方都接受了,这个时候反过来说自己的主合同还没有成立,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违约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如果双方没有那么明确的合作意向,对于交易标的、价款或数量不妨模糊一些,仅仅表达一个交易的意向即可。对于想要签订最终合同的一方,就需要尽可能确定上面的内容了。
4、弹窗式提醒格式条款不管用
格式条款的好处太多了,能够快速便捷的确定合同内容,减少磋商成本,迅速达成交易。但是,对于出具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没有做好提醒义务,格式条款就可能变成束缚自己的枷锁。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此外,第10条第3款规定:“……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足以”、“重大利害”、“能够理解”,这些词语的含义恐怕还需要引用第1条的规定进行解释了。留下书面记录,让对方手写,充分解释等等方式,恐怕都需要用上了。
5、合同名称没有那么重要
《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595条至978条)规定了19种有名合同,但是商业世界的千变万化,各种交易合同未必完全依照这19种有名合同来走,或者大家虽然名义上签署的是买卖合同,实际上是租赁合同(比如小产权房交易)。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应当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等来认定到底双方签署的是什么合同。而且,如果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形,需要认定被隐藏合同的效力,并且以它为事实基础进行审理。
律师观点:
本次的规定承袭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内容,在订立合同的时候,还要尽可能靠近有名合同所要求的各种要件,实在对应不上,也需要在合同当中写明交易标的、价款、数量、交付、验收等等内容。
6、明确了“违背公序良俗”到底是什么内容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变成一条必然正确但是无法参考适用的法律规定。对于一些明显违背常识的事情,我们很容易就知道这种约定是无效的,比如在离婚协议当中,剥夺另一方探视孩子权利的内容,尽管对方同意了,这种约定都是无效的。那么,如何作出准确判断呢?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第2款细化规定:“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这句话非常重要了,我帮大家复习一下它的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前面8个字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中间8个字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最后8个字是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那些不利于平等的,有违社会和谐的,违背诚信的内容或行为,都需要斟酌斟酌,很可能在法律上就是无效了。
7、法人的签名不好使了
一份商业交易合同,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有公司印章,我们就认为高枕无忧了,不过,如果这份商业交易合同是需要法人的权力机构来决策的,而法定代表人没有取得授权,这份合同的效力就堪忧了。
《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但是,《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交易的相对方来说,他有几个点可以主张:(1)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被限制并非法定限制;(2)让组织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相对人知道法定代表人没有权限;(3)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签名的人有权限或者印章是法定代表人盖的;(4)被限制职权的相关文件是内部文件,比如公司的章程等。对于交易相对方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对于对方是否有交易权限进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律师观点:
对于不太了解法律的公司来说,如何规避这种情况呢?除了审查签约人的授权之外,还要看合同交易的内容是否属于对方营业范围,对于签约权限进行了审查并保存沟通记录。只是,落实到实践当中,还是需要结合其他内容来综合审查了。
在只有印章或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呢?《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规定:“……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或者超越权限,但是构成表见代理,则对该组织也发生法律效力。
8、对合同如何“善后”做了细化规定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之后,如何对合同进行“善后”,不过,只是给了一些指导性原则,让交易双方的秩序恢复到交易之前。财产返还、折价,各自有过错都担点责任等等。不过,具体实操上如何处理呢?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25条将上述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1)能返还财产的进行返还;(2)不能返还的,根据不发生效力之日财产的市场价值进行折价补偿;(3)根据返还和折价情况,考虑增值收益、贬值损失、交易成本、过错大小、诚信原则等,确定损失赔偿数额;(4)涉嫌违法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5)涉嫌犯罪的,移交刑侦机关,属于自诉的,告知向法院另诉;(6)资金占用费按照LPR计算,没有过错的按照存款利率计算。
律师观点:
在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这两种情形下,都有一个词叫做“合理”,至于什么叫合理呢?其实也给了代理律师举证的方向,那就是财产增值情况、贬值情况、交易成本、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市场价值等等,需要从这些方面准备证据,尽量让自己的诉求在符合法律的规定,最终落在“合理”的范畴当中。
9、以物抵债协议签署时机很重要
张三:借我十万块钱吧,我应个急。
李四:万一到时候你不还咋办?
张三:那你到时候把我车开走,我没意见。
李四:行吧。
如果张三真的还不了这个钱,李四可以对张三的车辆做什么处理呢?这里面就涉及“以物抵债”的问题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和第28条区分了两种时间节点,“履行期限届满后”和“履行期限届满前”。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规定,如果张三和李四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此时是对张三要还钱的履行行为进行了变更:(1)原来的债和新的协议同时存在,如果张三履行完毕了后者,前者也消灭;(2)如果张三不履行后者,李四可以要求履行原债务或以物抵债协议;(3)法院根据以物抵债协议达成调解书了,并不意味着财产权利真的变动了,也不能就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规定,如果张三和李四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此时债务未到期,债权不能主张,新的协议是对债的变更了:(1)法院还是要审理原来的债权债务,并就此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2)张三不还钱,李四可以就他的车进行拍卖并优先受偿;(3)直接开走车,说车子从此归李四了,这种约定是无效的;(4)如果车子没有形式上转移到李四名下,李四主张优先受偿是不支持的。
律师观点:
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时候,不仅仅要看对方是否对【物】有真正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查看它的价值到底有多少(需要对方出具价值证明材料),还需要转移到自己名下,并且看达成的时间点。
10、第三人清偿的规则更明确
在上面第9条的例子当中,如果此时王五跑出来,跟李四说:你欠我的10万块啥时候还呢?李四说:张三刚好欠我10万块呢,到时候让他还给你吧。这里就涉及第三人 履行(包括接受履行和代为履行)的规则了。
《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需要向原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9条限制了第三人的权利,即,第三人请求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如果拒绝受领债权,原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第三人拒绝的行为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可以要求债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可以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也没有说此处的【第三人】到底是谁,为啥他会有合法利益呢?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规定了,以下七种人,都是第524条说的第三人:(1)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2)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3)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4)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5)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6)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近亲属;(7)其他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律师观点:
由于债的履行具有相对性,不管是第三人接受履行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早在1999年的《合同法》第64、65条就有约定,只要当事人约定清楚既可以。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第三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想要代为履行呢?《民法典》第524条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就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裁判依据。
注意:以上解读观点仅代表律师个人针对《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简单学习和分享,不作为对任何事项的法律意见,若有不对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共同交流学习。
律师视角:《合同编通则解释》的20个要点(上篇)
作者:王平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2023年12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下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开始施行,律师同行们开始集中学习了,接下来我从律师的视角,跟大家分享10个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