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在复婚后还是否有效?

来源:衡水法院

文章摘要
现如今,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如果双方就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离婚协议,一般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也就就此解除,这也就是咱俗话说的“协议离婚”。

现如今,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如果双方就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离婚协议,一般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也就就此解除,这也就是咱俗话说的“协议离婚”。但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双方协议离婚后又“复婚”,复婚后依然无法继续生活再次离婚时,那么之前“协议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否还继续有效呢?在本期节目里,县人民法院大营法庭负责人、二级法官张泽臣将为大家解析一个复婚后又离婚,之前离婚协议是否依然有效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0年底,李某与郑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李小某由母亲郑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同时郑某放弃在李某处的所有财产,包括结婚嫁妆和婚后购买的轿车一辆。两年后,双方为孩子教育问题 “破镜重圆”,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复婚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依然争吵不断,最终,双方决定离婚,但就财产分割问题,双方难以达成一致。2017年12月,郑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将初次结婚时娘家陪嫁的物品判归其个人所有,家中的轿车也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大营法庭受理此案后,向李某依法送达了起诉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李某向法庭答辩称:双方于2010年第一次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郑某娘家陪嫁的物品及婚后购买的轿车一辆归自己所有,郑某已经对上述财产自愿放弃了,不应再重新分割。
争执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双方在之前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继续有效?复婚后再离婚,之前的财产能否重新参与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经过开庭审理,法庭认为:离婚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不因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因婚姻关系的恢复而回归为原来财产的归属状态。虽然双方于2013年办理了复婚登记,但复婚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结婚,是确定新的夫妻身份关系,不会追溯到原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且双方复婚时,对已约定分割的财产也并没有进行重新约定,因此,按约定郑某娘家陪嫁的物品及轿车一辆应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不应当再进行重新分割。法庭遂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郑某娘家陪嫁的物品及轿车一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庭后,郑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衡水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维持了一审判决。
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乙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乙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在此提醒大家: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对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分割条款,一定要明确具体,尽量不要用无“共同财产”等模糊的文字表述。另外,签订离婚协议后,如一方认为协议不合理,可在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如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形,法院是可以撤销或变更离婚协议中的相应条款的。
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矛盾,但遇到矛盾应理性处理,互谅互让,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庭。当然,如果双方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最好就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协商处理,并达成一个即合理合法又明确具体的离婚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管何种途径和方式,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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