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你不得不知道的事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关于年限 以前虚开并入账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隔数年后还会被追究责任吗? 《刑法》对犯罪行为有追溯的时效规定,即犯罪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司法机关仍未发现的,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年限
以前虚开并入账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隔数年后还会被追究责任吗?
《刑法》对犯罪行为有追溯的时效规定,即犯罪行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司法机关仍未发现的,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关于量刑幅度与追诉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幅度与追诉期是怎么规定的?



  1. 虚开税款数额1万-10万元或国家被骗税额5000元-5万元: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20万元罚金,追诉期5年。

  2. 虚开税款数额10万-50万元或国家被骗税额5万元以上:
    处3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50万元罚金,追诉期10年。

  3.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国家被骗税额30万元以上: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50万罚金或没收财产,追诉期20年。
    注意!
    相应金额的犯罪超过对应追溯期限的,司法机关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星瀚曾代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自收票公司收取虚开发票到公安机关追究时,已经时隔6年,但因其抵扣金额达到6万余元,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其抵扣税金不满5万元,就会因追溯时效问题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于处罚
    虚开增值税发票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怎样可以减轻处罚?
    公司一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能要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也可能面临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两者是何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收票公司接受虚开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即需要补缴税金);票面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票面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构成犯罪的,即收受虚开发票的票额超过1万元或骗税致使国家损失5000元以上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都有相应的标准,在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情况下,要接受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在构成刑事处罚的情况下,也要遵循一事一罚的原则,只处刑事处罚。
    但不论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收票公司都要补缴非法抵扣的税款,弥补国家损失。通常补缴的过程中还需要补缴滞纳金。
    注:
    根据星瀚律师的办案经验,收票公司在处罚前主动补缴税款,可以减轻处罚,并为取保候审、缓刑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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