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法拍房纳入限购的政策又给想在沪买房人士重重加码,这是继“沪十条”之后对于上海楼市的又一重拳出击。2021年1月21日,上海楼市调控出台一套“沪十条组合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名为《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通过调整增值税征免年限等十条规定对上海楼市进行调控。其中第三条规定,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此规定自2021年1月22起施行。
上海对于夫妻住房限购政策一出,便引起轩然大波。而在朋友圈里流传的一张截图也引起网友关注。在微博名为“上海房多多”的用户的评论区里,有用户评论说:“假设有房限购了,然后离婚净身出户,房子都归原配,再找个无房的结婚,然后再离婚,这样最新的离异前家庭总数又变成无了,最后和原配复婚,是不是就可以突破这个限购规定了?”而“上海房多多”居然回复:你说的对,可以这么操作!”果真可以如此操作吗?
事实上,在上海出台该政策之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房地产相关调控政策问答中,早已回答过类似问题。“购房之日前3年内有一次以上离婚记录的,其拥有的住房套数按购房之日前3年历次离异时家庭总套数之和计算,即追溯3年内所有离婚记录”。可见,通过多次假离婚、假结婚方式突破限购规定的路也给堵死了。
上述政策出台后,听闻之前因为购房而“假离婚”的夫妻又要忙着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复婚的结婚登记,其中也可能会显现“弄巧成拙”,“假离婚”变“真离婚”的情形。今天,笔者结合司法实践梳理了“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假离婚”对婚姻关系本身的影响?
无需赘述,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假离婚”,从人身法律关系上来说,双方当事人在所谓的“假离婚”后就是真的“单身”及“离异”身份了。
二、“复婚”约定是否有效?
有的当事人在“假离婚”时会以书面形式约定复婚,甚至会约定任何一方不予复婚的后果,诸如违约金之类。那么当一方反悔不予复婚,复婚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答案是否定的。复婚约定违反婚姻自由及公序良俗,当属无效。基于无效前提,那么就该约定下的违约赔偿等也当然无效。
三、“假离婚”成真,离婚协议是否无效?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婚姻关系解除”部分不可反转,即离婚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接下来,就普遍关注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结果各有不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假离婚”为由主张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无效的,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有司法判决认为:双方在登记机关签字留存之离婚协议亦不因所谓“假离婚”而失去法律效力,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上述法律行为时,应充分考虑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之风险,如果允许一方在登记后可以以“假离婚”为名而随意变更民政局所留存的离婚协议,将有损于婚姻登记所保护的法律秩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某判决上对此问题的观点为:“一方以双方假离婚为由主张所签协议中财产约定无效,该主张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即便在相关证据中显示另一方承认离婚是为了购房等,亦不能改变离婚登记以及为了离婚之目的所签协议的法律效力。”
笔者归纳总结了司法实践中存在“假离婚”可能,但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协议有效的情形通常为:
1) 主张“假离婚”,但无相关证据证明。
2) 主张“假离婚”,但当事人通过离婚后的“保证书”或其他书面形式再次确认了离婚协议中的内容。
3) 主张“假离婚”,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已实际履行完毕。
4) 主张“假离婚”,也确认了离婚系为购房等目的,但财产分配总体不存在明显不公,尚算合理的,考虑到双方对婚姻态度随便,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合同签订的严肃性等因素仍然判定离婚协议有效。
2.“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系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该约定无效。
司法实践中也有依据《民法总则》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判定“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形。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民法总则》废止,但该项条款在《民法典》的第一百四十六条予以保留。
如离婚协议被判定因意思虚假而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笔者归纳总结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定双方的离婚协议为虚假意思表示的情形通常为:
1) 虽然离婚,但仍然共同居住生活,经济混同。
2) 有订立虚假离婚协议的明确证据。
3) 离婚协议签订后,存在书面协议或约定与离婚协议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
4) 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表述不清,并与事实不符。
5) 离婚登记办理时间节点与离婚后新购房屋时间节点紧密相连。
6)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支付了房屋首付,后进行离婚登记,离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不久双方复婚,共同还贷。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判定离婚协议是否有效主要基于当事人的陈述,自认、各方提供的证据,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内容,财产分割的实际情况,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性、“假离婚”后是否共同生活、经济混同等综合因素判定所谓“假离婚”的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是否有效。
四、“假离婚”成真,离婚协议是否可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婚姻关系解除”部分不可反转,即离婚的约定不可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如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该规定予以保留。如认为离婚协议存在可撤销的理由,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但应当对于“欺诈”或者“胁迫”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如离婚协议被判定因存在欺诈、胁迫等原因而予以撤销的,该约定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自始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如主张撤销的,应当遵守一年的除斥期间,即不适用期间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该期间届满,撤销权权利灭失。
鉴于,撤销离婚协议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且需有证据证明离婚时签订的协议存在欺诈等情形,因此实践中,无论是超出一年未主张撤销亦或是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等情形的,离婚协议的约定都不可撤销。
五、“假离婚”后复婚,复婚后再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如何处理前次离婚时的财产约定,离婚后再复婚期间的财产,又如何分割?
这样的情形较为复杂。因前次“假离婚”离婚协议的约定,形成了各自的复婚前个人财产。同时,双方在复婚后,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了财产,这个财产可能是婚后共同财产,也可能是复婚前由所谓“假离婚”处理后的财产的投入而形成的财产,如果还加上各方父母助资的情形,房产登记产权人的不同情形(添加一方或双方父母名字,添加子女名字),处理起来就更为复杂。一方面前次的离婚程序已经全部完毕,另一方面,复婚后的财产可能又进行了混同、参杂、转换,从而使得实务中对财产的形成、各方的贡献、财产的法律性质的辨析认定极为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自认、各方提供的证据,前次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情况,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复婚后形成的财产情况,两次婚姻中间当事人各方的行为,综合决定财产的分割。
综合来看,“假离婚”弄假成真的司法判例不在少数,而法院判决无一标准定论,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因此,建议莫要为了钻政策的空子,而弄巧成拙,自损利益。
突破限购政策的“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作者:顾晓静 何蕊来源:星瀚微法苑

近日,上海法拍房纳入限购的政策又给想在沪买房人士重重加码,这是继“沪十条”之后对于上海楼市的又一重拳出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