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上发生车祸就是工伤?不一定!

来源:山西高院

文章摘要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死者崔某母亲。 原告崔某,死者崔某女儿。 被告A公司。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死者崔某母亲。
原告崔某,死者崔某女儿。
被告A公司。
死者崔某生前系被告A公司员工,2012年12月28日,公司设备出现紧急事故,公司要求崔某加班处理,致使崔某连续工作28小时。2012年12月29日,崔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崔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且驾车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崔某不属工伤。崔某母亲李某及女儿崔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等。
二、审判结果
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崔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虽然崔某系因到工作单位加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崔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原告李某、崔某主张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三、裁判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虽然崔某系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因其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导致无法认定为工伤。
四、法官评析
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限定在“非本人主要责任”范围之内,主要是为了引导职工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同时警示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的休息权,以免疲劳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发生本案类似悲剧。“非本人主要责任”主要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以及“同等责任”,如果被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均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请求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以便在工伤认定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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