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期间探讨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期间会随着诉讼的推进、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继续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引言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期间会随着诉讼的推进、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继续等因素而有所区别。专利权人在通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来保护其合 法权益时,要特别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及时寻求司法救济。同时,要注意及时收集侵权相关证据,避免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而影响权益。
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以及取证能力的加强,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逐步准确和客观,改变了之前的较多适用酌定赔偿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定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期间,然后基于侵权行为来确定在所述计算期间的损害赔偿数额。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期间会随着诉讼的推进、起诉时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继续等因素而有所区别。在本文中,将结合各项因素分别说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期间。
探讨
专利法领域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期间的总体规定
按照通常理解,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该是发生《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整个期间内的损害赔偿数额。但是,请求赔偿数额的行驶受到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制约,以便督促专利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在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则法院即不再依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其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该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禁止权利的滥用,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价值。下面说明诉讼时效制度对请求赔偿数额的制约规定。
专利法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将诉讼时效的规定从2年改变到3年。2021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以下简称“《专利法》”)也将专利侵权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改变为三年[2]。因此,下文中也以三年诉讼时效为准进行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的“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常常表现为例如,专利权人公证购买义务人的涉嫌侵权产品的时间、专利权人向涉嫌侵权方发出律师函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以下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期间,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可以看出,该计算期间根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起诉、以及侵权行政是否仍在继续而有所区别。对于专利权人超过诉讼时效的起诉,请求权的司法保护将受到一定限制。
未超过规定时限提起侵权诉讼
通常专利权人在知道侵权行为日起,在三年时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则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一般为侵权行为发生时起至提起侵权诉讼时。如下图1所示,在“T4-T3<3年”的情况下,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是从T2到T4。

图一
关于具体的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通过确定专利权人在从T2到T4期间由于侵权方的侵权导致的实际损失、或侵权方的侵权获益来计算,或者法院根据从T2到T4期间的侵权情节酌定赔偿。
即使在侵权发生时间T2之后侵权行为持续多年后,权利人才发现/知晓侵权行为而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侵权赔偿额的期间仍应从侵权行为起始时间T2开始计算。
因此,在权利人知道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时起三年内及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则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期间应从侵权行为开始时,而不论侵权开始的时间是否已超过三年。
专利侵权一审的侵权赔偿额计算截止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据此,在专利权人起诉之后,可以对于主张赔偿的期限进行变更。通常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被告持续侵权的证据,在举证难度较大的情况下,还有可能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充被告持续侵权的证据。
要注意的是,对于专利侵权一审开庭之后仍在持续的专利侵权行为,可以另案起诉以请求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
超过规定时限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是指在专利权人已经知道或应知侵权行为,但超过三年提起诉讼的情况,如下图2所示。根据《若干规定》可知,如果在提起诉讼时专利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则人民法院仍应当判决侵权人停止专利侵权行为。此时,侵权损害赔偿额不会再从侵权行为T2开始时计算,而是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T4起向前推算三年(即图2中的T5)开始计算,计算期间的起始点应该在时间点T3之后,晚于侵权开始时间T2。

图二
需要说明的是,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是以确认被诉产品侵犯专利权为基础的,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中要先审判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然后再审判损害赔偿数额。
如果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时间T4是在知道侵权的时间T3之后超过三年,且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则其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相应地,不需要计算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具体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人民法院经审理应该在认为抗辩事由成立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恒都代理的(2022)豫01 知民初1599 号判决书中,法院就以原告的起诉时间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时间T4是在知道侵权的时间T3之后超过三年,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若干规定》对此并没有明确此情况下的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
笔者认为应该仍可继续适用《若干规定》中关于向前推算三年计算的规定来主张专利侵权赔偿。这是因为,如果专利权人知晓侵权超过三年后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在超过诉讼时效而能认定侵权的情况下,举重以明轻,也必然能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图三
关于具体的计算期间,如图3所示,该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期间应该是从T5到T6。
因此,即使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但在提起诉讼前三年内存在的侵权事实本身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对于没有超出三年诉讼时效的部分侵权行为,权利人仍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按照起诉之日向前推算三年来计算侵权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在是通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来保护其合法权益时,要特别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及时寻求司法救济。
对于持续侵权的行为,要注意及时收集侵权相关证据,避免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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