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5月25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约13000平方米(含百叶窗)门窗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李某。凡工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2020年8月14日下午,案外人高某为B公司在该工地进行涂料工作时,因工地交叉施工,被李某雇佣的工人不慎滑落的窗框砸伤右手臂,致右手手臂开放性骨折。后A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65万元。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李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李某所雇佣工人造成第三人伤害,A公司承担了李某所雇佣工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A公司有权向被告李某追偿。原告A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李某,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该合同中关于事故承担的约定也为无效,本院根据双方过错依法认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根据该规定之精神,A公司有权向包工头追偿。但是作为一家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本应组织自己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施工安装工作。其为规避风险,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属于违法分包,在主体选任上有过错。而作为无资质的承包人在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承包案涉工程,亦是违法承包,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建筑公司虽然对包工头享有追偿权,但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属无效,建筑公司无权按约全额向包工头追偿。
支付赔偿后无权按约全额向包工头追偿
作者:陈娟娟来源:如东县人民法院

案情 2019年5月25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门窗幕墙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约13000平方米(含百叶窗)门窗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