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凌晨报警
反映过路女子无辜被害
一段监控录像
记录女子遭遇陌生男子跟踪
一张手绘作案路线图
记载二审刑事法官鞭辟入里,探本溯源
请看,山东高院的刑事法官如何办案
路上凶案,嫌疑人被锁定

交通卡口监控显示:被害人深夜一人走过路口
2015年6月6日5时许,山东某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市民电话报警,称在该市市中区某社区居委会西侧路上发现一人躺在车底,生死不明。公安机关赶往位于该社区*号楼北侧的绿化带内的现场,在停放的一辆“雪佛兰”轿车的左前车轮后侧地面上发现一具女尸,尸体下有大片血泊,现场有多处拖拉痕迹,还有女式休闲鞋、雨伞、布质内空钱包等物品散落一地。经初步勘查发现,这是一起他杀案件。公安机关在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发现一跟随被害女子的嫌疑男子影像,即在全区范围内展开抓捕。次日0时许,在某小区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与嫌疑男子影像相貌十分相似。经盘问,公安机关从这位自称为“郑某”的男子随身携带的手提袋中发现一把带有干涸血迹的斧头和带有手机卡的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经多次讯问,郑某供称因在走路时,一名女子嫌他一直跟随,二人发生口角,后他将女子杀害。
郑某,男,该市某村农民,小学文化,曾因盗窃罪有过三次犯罪前科,这次被公安机关抓获距离其上次刑满释放之日仅85天。公安机关对女尸进行检验、鉴定,确定其身份:T某,40多岁,被害当晚系下班回家途中。公安机关对在案的郑某携带的斧头进行鉴定,对郑某携带的“小米”手机组织被害人亲属辨认,还调取了多名附近市民的证言、书证,并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附近监控录像在卷。
依法公诉,一审判处死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在二审庭审中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 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该市市中区某社区*号楼北侧,与下班回家途中的被害人T某因故发生争执。争执中,郑某持随身携带的斧头向被害人T某的头部、面部、躯干部等多部位进行砍击,致其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质证,在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基础上,进一步查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T某发生争执的过程,即:2015年 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该市市中区中心街附近,与下班回家的被害人T某在中天步行街相遇,各自前行后两人在某社区再次同向走入同一条道路,后郑某一直跟随T某前行,在经过*号楼北侧,T某质问郑某为何尾随时,二人发生争执。

交通卡口监控显示:郑某尾随被害人
至于杀人过程,原审认定:被告人郑某持随身携带的斧头向被害人T某的头部、面部、躯干部等多处部位进行砍击,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T某系被他人砍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且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系累犯,人身危险性极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拨开迷雾,二审精准定案

二审开庭中
被告人郑某不服,以“临时起意,量刑重”为由,向山东高院提出上诉,承办此案的是刑四庭法官吴诗年。吴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多年,以其工作细致、分析透彻、说理充分而著称。郑某故意杀人一案只不过是吴法官刑事审判生涯中遇到的一起普通案例。本案证据种类较多,关键证据是从郑某随身穿的衣服、携带的斧头上检出被害人T某的血迹,郑某还随身携带T某的手机,手机里内含T某的手机卡,从而将T某的死亡与郑某的行为关联起来,再加上证人证言证实郑某具有作案时间,监控录像证实郑某与T某在案发当晚出现在同一个时空条件里,郑某还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种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一致,足以锁定郑某实施了杀害T某的犯罪事实。按说,本案应该没有什么悬念,但吴法官没有因此掉以轻心,仍然一丝不苟,不放过卷宗中每一个可疑问题:郑某与T某素不相识,郑某仅因一句质问就要杀害T某?二人经历了什么样的路线相遇?二人争执之前,到底发生了什么?郑某到底是临时起意还是预谋犯罪?

吴法官手绘的郑某作案路线图
带着这些问题,吴法官仔细观看了4个交通卡口、9个监控镜头的监控录像,并实地查看现场,分别按照监控镜头的走向、监控录像反映的被告人、被害人影像,步行走了二人开始各自行走以及相遇后的路线,经过合议庭开庭审理,逐渐发现端倪,一张手绘作案路线图就这样产生了:郑某携带斧头在夜间走路时,发现前方有一名单身女子,而后郑某快速通过一条平行的道路,与该女子相遇,后持续跟随前行,由此,可以认定郑某系蓄意实施。鉴于郑某深夜随身携带斧头在公共道路上游荡,不排除劫财目的,因公诉机关对郑某私自拿取被害人手机的行为未予起诉,故二审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
吴法官说,面对每一个刑事案件,我们不仅要把它办成铁案,而且还要探究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真实想法,这样才能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罚当其罪。上诉人郑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且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其归案后虽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山东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现已执行。
编后语:单身女子深夜下班途中路遇歹徒致害身亡,而二审法官正是凭着对审判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准还原案件过程,依法严惩暴力犯罪,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刑事法官也敬告各位单身女性出行要增强人身安全防范和自救意识,遇事冷静,机智应对,切实保护好人身和财产安全。
反映过路女子无辜被害
一段监控录像
记录女子遭遇陌生男子跟踪
一张手绘作案路线图
记载二审刑事法官鞭辟入里,探本溯源
请看,山东高院的刑事法官如何办案
路上凶案,嫌疑人被锁定

交通卡口监控显示:被害人深夜一人走过路口
2015年6月6日5时许,山东某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市民电话报警,称在该市市中区某社区居委会西侧路上发现一人躺在车底,生死不明。公安机关赶往位于该社区*号楼北侧的绿化带内的现场,在停放的一辆“雪佛兰”轿车的左前车轮后侧地面上发现一具女尸,尸体下有大片血泊,现场有多处拖拉痕迹,还有女式休闲鞋、雨伞、布质内空钱包等物品散落一地。经初步勘查发现,这是一起他杀案件。公安机关在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发现一跟随被害女子的嫌疑男子影像,即在全区范围内展开抓捕。次日0时许,在某小区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与嫌疑男子影像相貌十分相似。经盘问,公安机关从这位自称为“郑某”的男子随身携带的手提袋中发现一把带有干涸血迹的斧头和带有手机卡的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经多次讯问,郑某供称因在走路时,一名女子嫌他一直跟随,二人发生口角,后他将女子杀害。
郑某,男,该市某村农民,小学文化,曾因盗窃罪有过三次犯罪前科,这次被公安机关抓获距离其上次刑满释放之日仅85天。公安机关对女尸进行检验、鉴定,确定其身份:T某,40多岁,被害当晚系下班回家途中。公安机关对在案的郑某携带的斧头进行鉴定,对郑某携带的“小米”手机组织被害人亲属辨认,还调取了多名附近市民的证言、书证,并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附近监控录像在卷。
依法公诉,一审判处死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在二审庭审中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 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该市市中区某社区*号楼北侧,与下班回家途中的被害人T某因故发生争执。争执中,郑某持随身携带的斧头向被害人T某的头部、面部、躯干部等多部位进行砍击,致其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质证,在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基础上,进一步查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T某发生争执的过程,即:2015年 6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该市市中区中心街附近,与下班回家的被害人T某在中天步行街相遇,各自前行后两人在某社区再次同向走入同一条道路,后郑某一直跟随T某前行,在经过*号楼北侧,T某质问郑某为何尾随时,二人发生争执。

交通卡口监控显示:郑某尾随被害人
至于杀人过程,原审认定:被告人郑某持随身携带的斧头向被害人T某的头部、面部、躯干部等多处部位进行砍击,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T某系被他人砍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且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系累犯,人身危险性极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郑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拨开迷雾,二审精准定案

二审开庭中
被告人郑某不服,以“临时起意,量刑重”为由,向山东高院提出上诉,承办此案的是刑四庭法官吴诗年。吴法官从事刑事审判多年,以其工作细致、分析透彻、说理充分而著称。郑某故意杀人一案只不过是吴法官刑事审判生涯中遇到的一起普通案例。本案证据种类较多,关键证据是从郑某随身穿的衣服、携带的斧头上检出被害人T某的血迹,郑某还随身携带T某的手机,手机里内含T某的手机卡,从而将T某的死亡与郑某的行为关联起来,再加上证人证言证实郑某具有作案时间,监控录像证实郑某与T某在案发当晚出现在同一个时空条件里,郑某还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种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一致,足以锁定郑某实施了杀害T某的犯罪事实。按说,本案应该没有什么悬念,但吴法官没有因此掉以轻心,仍然一丝不苟,不放过卷宗中每一个可疑问题:郑某与T某素不相识,郑某仅因一句质问就要杀害T某?二人经历了什么样的路线相遇?二人争执之前,到底发生了什么?郑某到底是临时起意还是预谋犯罪?

吴法官手绘的郑某作案路线图
带着这些问题,吴法官仔细观看了4个交通卡口、9个监控镜头的监控录像,并实地查看现场,分别按照监控镜头的走向、监控录像反映的被告人、被害人影像,步行走了二人开始各自行走以及相遇后的路线,经过合议庭开庭审理,逐渐发现端倪,一张手绘作案路线图就这样产生了:郑某携带斧头在夜间走路时,发现前方有一名单身女子,而后郑某快速通过一条平行的道路,与该女子相遇,后持续跟随前行,由此,可以认定郑某系蓄意实施。鉴于郑某深夜随身携带斧头在公共道路上游荡,不排除劫财目的,因公诉机关对郑某私自拿取被害人手机的行为未予起诉,故二审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
吴法官说,面对每一个刑事案件,我们不仅要把它办成铁案,而且还要探究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真实想法,这样才能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罚当其罪。上诉人郑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杀人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且有多次犯罪前科,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其归案后虽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山东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现已执行。
编后语:单身女子深夜下班途中路遇歹徒致害身亡,而二审法官正是凭着对审判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准还原案件过程,依法严惩暴力犯罪,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刑事法官也敬告各位单身女性出行要增强人身安全防范和自救意识,遇事冷静,机智应对,切实保护好人身和财产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