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劳动诉讼篇(三)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3 社会保险类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3 社会保险类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当前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对社会保险类纠纷会采用分类的方式处理:(1)企业未与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2)由于企业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不能补办的,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属于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依据最高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应当作为劳动争议处理;(3)企业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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