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我国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市改造力度的逐渐加大,在实践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征收补偿带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了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年6月3日依据这一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为合法合理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由于房屋价值的评估与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该如何更深层次地贴合实践,已成为房屋征收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重要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房屋价值评估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了重要依据。
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关于征收补偿的争议案件,其中主要矛盾多集中在对于房屋价值的评估发生异议,可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二、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建议
(一)评估办法要贴合实际情况
征收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章开展征收补偿价值评估工作,严禁搞“一刀切”的办法,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被征收房屋,在不违背《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公平的办法进行评估。
在实践中,很多地区征收评估价值的基准偏低,房屋评估价格远低于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价格,导致百姓对评估价格不认可,从而引发矛盾和争议。建议针对居民住宅、商业用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在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上勇于创新、贴合实际,参考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采取科学、客观、公平的方法进行房屋价值评估。
(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实践中,因为征收程序违法导致被征收人丧失救济权利的情况屡见不鲜。征收部门没有依法告知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导致被征收人错过了救济的期限,丧失了救济的权利。
如《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选定,而实践中征收部门在未告知被征收人的情况下自行选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而实践中往往因为征收部门未告知被征收人救济权利和时效,使得被征收人丧失了申请复核的权利。
因而,建议征收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这样才能真正公平合理地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价值评估工作。
(三)加大评估办法的宣传力度
多数被征收人欠缺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评估的相关法律知识,面对评估结果低于心理预期的情况时,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极大地影响了房屋征收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要加大评估办法的宣传力度,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房屋征收的程序、房屋价值评估的方法与标准,加大群众和上级政府部门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在阳光下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更有利于获得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支持。
此外,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明确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的范围,加大对征收部门工作的监督等方面都应充分结合实践经验,及时修正与完善相关法规。
综上,征收部门应更深入地贴合实践,加大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百姓了解房屋价值评估工作的具体方法和程序,监督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公平性、合法性,获得百姓对征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实现国家利益和百姓利益的统一,减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纷,严格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正与完善,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保障百姓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如何更深层次地贴合实践?
作者:郭昊来源: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我国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