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长效机制、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建言

来源: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8月26日上午,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视频会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出席会议并讲话。
【前言】
8月26日上午,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视频会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主动把执法司法活动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司法腐败无处藏身。会议要求,要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人员与律师互督互评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制度。

在上述会议的指引下,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下称中和信所)主任李文迅速组织团队全体成员集体研讨,并专门针对如何完善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听取律师意见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李文主任指出,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了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具体包括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的做法并不常见,采纳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的辩护意见则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建立并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长效机制,是充分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必要条件。
现综合李文律师团队全体成员集体讨论的结果,形成如下几点意见:
一、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将嫌疑人聘请律师或需要律师帮助的信息转达家属或律师
基于侦查阶段应当告知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权利,侦查人员应当在告知嫌疑人享有委托律师的权利后,及时转达其委托律师或请求律师会见的想法,便于律师及时沟通会见,保障认罪认罚的程序,将权利保障落到实处。
二、侦查机关移送报捕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强制措施关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侦查机关一旦错误使用强制措施,那么便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为此,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己委托的辩护律师,则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其辩护律师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如果没有委托辩护律师,那么也应当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在初步侦查即将结束、移送报捕前,应当告知并听取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应当在限期内及时回复;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或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的,应当附卷一起移交检察院审查,这样便于律师及时掌握办案进度、也方便检察官兼听则明、在较短时间内充分掌握事实和法律适用意见,准确做出捕或不捕的判断。
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侦查机关一旦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则意味着该案件将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其结果无论是退回补充侦查、还是撤销案件、不起诉,抑或是提起公诉,都会使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期限延长,因此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显得尤为重要,既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又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四、侦查机关应当重点听取辩护律师关于案件的定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和是否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
辩护律师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是否应当适用强制措施、适用何种强制措施,以及是否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意见,都应当是侦查机关重点听取的对象,无论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否合理、是否应当采纳等,都是保障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体现。特别是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案件,侦查机关则更应当听取并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
五、侦查机关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后应当及时同辩护律师沟通,必要时以书面形式答复
及时有效的沟通和答复,是侦查机关保障辩护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前提。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同辩护律师及时交换意见,不仅是尊重辩护律师的体现,也是出于对案件负责的态度。对于某些重大疑难复杂且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辩护律师作出答复。
六、建立侦查机关拒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问责监督机制,鼓励辩护律师向拒不听取意见的侦查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其他监督部门投诉、举报或控告
权利若无行使保障机制,则称不上为之权利。对于拒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监督并调查,应当追责的必须追责,绝不姑息和纵容办案人员的渎职行为,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
七、建立侦查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联席会议和听证等制度
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当建立如下具体制度:(1)联席会议制度,在某些特殊案件中,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若不清楚是否需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或者听取意见后不知是否应当采纳或答复时,侦查机关可以组织专人召开联席会议,通过集体讨论的方式做出最终的决策;(2)监督员制度,用于监督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是否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或者是否作出答复,赋予监督员提出警告、意见和通报的权利;(3)听证制度,不同于联席会议制度,前者的参与主体侧重于侦查机关的内部人员,后者参与主体侧重于人民群众;(4)考评打分制度,即对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具体听取律师意见的过程中实施打分,打分的内容包括侦查人员听取律师意见的态度、是否有书面记录、是否有交换意见、是否有书面答复等等;(5)奖励和处罚措施,即根据听取律师意见的打分情况,分别予以奖励和惩罚,奖励的内容可以有通报表扬、颁布荣誉奖章等,处罚措施可以参照《公务员法》里的内容,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