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典型的涉及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
壹、基本案情
赵某(女、化名)与李某(男、化名)于2008年3月自由恋爱,2009年4月开始同居,2012年6月27日生育双胞胎(一儿一女),取名小甜(化名)、小强(化名),2015年1月7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在刚同居期间,感情很好。但自从有了女儿后,双方感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李某开始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自2018年4月起开始分居至今。现赵某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贰、裁判结果
准予赵某和李某离婚;婚生女小甜及婚生子小强(2012年6月27日出生)随原告赵某生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自2020年2月起开始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叁、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相互帮助,和睦相处,积极建设良好的家庭关系并发扬和睦的社会美德,以维护家庭团结和社会稳定发展。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虽好,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不注重感情的培养,产生矛盾不能妥善解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自行协议离婚或者诉诸人民法院请求离婚。
在离婚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经济情况、家庭环境等,并且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离婚纠纷中双胞胎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作者:吴思玉来源:疏附县法院

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典型的涉及抚养权争议的离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