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比例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和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大小来确定,认定过程较为复杂。而当侵权责任系因代理行为导致,则更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法律问题。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限,以及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谁承担,承担比例多少为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得到维护。
本文旨在通过赵六二审胜诉案中多重的代理关系,探讨代理行为侵权后的责任比例认定问题,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2 案情简介
2010年
张三向王五借贷并约定以张三名下房产抵押担保,王五指示员工赵六接受了张三的公证委托,代为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等手续,但实际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2013年
老板王五向李四借贷,王五认为其对张三所有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可以抵押给其他人,故王五指示其员工赵六与李四一同办理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以担保债务。因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提供张三与李四存在债务关系的凭证,王五又指示赵六以张三的名义和李四签订抵押合同并出具借据,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将案涉房屋抵押给了李四。
2015年
因王五无法偿还李四的借款,故李四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王五、张三,欲行使其抵押权。该案一审支持了李四的诉请,一审判决生效后李四申请了强制执行并以“以物抵债”的方式获得了张三房产的所有权。
2020年
张三向原一审法院申诉,要求再审李四起诉王五、张三的民间借贷案件,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法院再审支持了张三的请求,改判李四不享有该房屋的抵押权。李四对王五的债权因丧失抵押权而失去对案涉房屋以物抵债的基础,案件执行回转,李四的债权的实现得而复失。
2023年
李四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赵六,要求赵六承担因抵押合同无效而导致的损失,标的额约128万元。经过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六超越代理权限,判决赵六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3 上诉代理思路
赵六由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第三人,转变为侵权损害赔偿案的被告,主要原因是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再审认定“张三的公证委托未授权为他人债务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赵六超越公证委托的权限,以张三的名义与李四签订虚假借据,未被追认,导致抵押合同无效”,而侵权损害赔偿案的一审判决赵六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王文倩律师团队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判定责任比例不当的情形,经深入研究案卷材料,搜集大量证据,制定上诉思路:
(一)重点梳理四次两层的代理关系,指出一审仅以第二层代理关系作出判决有失公平。
1 张三向王五借贷的阶段:
①王五委托赵六接受张三的公证委托;
②赵六接受张三公证委托成为张三的代理人。
2 王五向李四借贷的阶段:
①王五委托赵六与李四办理抵押登记;
②王五指示和委托赵六以张三代理人的身份与李四签订借据和抵押合同。
我们从四个代理关系中梳理出两层关系:第一层代理关系是赵六是王五的代理人,其中嵌套了第二层代理关系是赵六是张三的代理人。赵六以张三代理人的身份与李四签订借据和抵押合同的行为,实际是在履行被代理人王五委托的事项,对此王五和李四均知情。
把上述两层代理关系还原到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中,我们认为赵六并非实施本案侵权行为的实际行为人,故将侵权责任判归赵六承担50%权利义务不对等,且有失公允。因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王五与李四的借贷关系,而张三与李四并未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赵六超越张三授权的代理行为,实际也是受到王五的指示和委托,赵六并未超越王五的委托权限,王五亦对此予以确认,李四也知晓赵六和王五之间的委托关系。
一审法院仅以赵六在第二层代理关系超越张三授权的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判决赵六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而遗漏赵六在第一层代理关系中并未超越代理权限,其行为结果应由被代理人王五承受或承担主要责任的基本事实,这成为上诉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二)分析损害结果各方的过错程度和影响力大小。
1 指出李四并非善意相对人,存在重大过错。
①李四明知实际借款人为王五,房产实际所有人为张三,明知赵六持有张三的公证委托范围有限,仍签订虚假借据和抵押合同,存在重大过错。
② 李四的信赖对象并非赵六,而是王五和不动产登记中心。
2 指出王五作为担保人和委托人,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
①王五明知公证委托权限有限,存在过错。
②王五系债务人、实际抵押人和担保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王五应承担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
③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中,王五指示和委托赵六,应对赵六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指出赵六基于为王五工作而受托于王五,赵六在整个事件中没有自己的意思表示,也无任何获益,只是一个工具人,且无故意或恶意,纵有过错也非常轻微。
4 二审判决结果
1 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上诉理由,认定王五和李四应当对李四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而赵六未能严格审查公证委托权限认定其过错程度轻微,改判赵六在王五应承担的50%的责任范围内在1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在李四的损失5%的范围内对李四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二审判决将赵六的补偿赔偿责任从一审50%降到二审5%,极大地减轻了赵六作为员工和代理人的责任比例,体现了法律权利与义务相当原则和公平原则,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 本次成功代理,让赵六长达9年的讼累得以了断,大幅减轻其经济负担。赵六为表谢意,向王文倩律师赠送了锦旗。
5 代理心得
侵权责任比例认定,是一个比较综合且复杂的认定过程。当侵权责任系因代理行为导致,则更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法律问题。作为赵六的代理律师,王文倩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工作有以下心得分享:
1 准确把握基础法律关系,排除干扰项。
2 正确界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分阶段分情况认定不同的多维度的代理关系,从复杂的代理关系中抽丝剥茧,找到突破点。
3 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是提出有力抗辩的前提。
4 充分论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综合评判各方的过错程度和影响力大小。
5 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6 有效沟通与协调:与法院、对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有助于推动案件的公正审理。
6 小结
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赵六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借此,建议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进行代理权限的审慎审查,确保代理行为不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代理行为的侵权责任比例认定是一个需要细致分析的过程。作为代理律师,要秉持专业精神,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从一审50%降至二审5%——浅析代理行为侵权责任比例的认定
作者:王文倩 郑超 肖海清 张闻峻来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1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比例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和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大小来确定,认定过程较为复杂。而当侵权责任系因代理行为导致,则更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