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条款”其实就是圈内常说的“雪藏”,当艺人违约时,经纪公司有权冻结艺人的所有分成,并停止为艺人接洽演艺活动,而艺人本身也不能对外接洽任何演艺活动,相当于整个人被冻住了,不能活动,因此也形象的称为“冻结条款”。一般冻结条款的表述如下:
乙方(指艺人)如果违反本款1-17项(指乙方的义务)中的任何一项规定的,甲方有权行使“冻结条款”。冻结条款一旦实施,甲方有权单方停止乙方的全部演艺活动安排(包括乙方应当参加的培训课程和其他一切由甲方安排的活动),冻结乙方所有应得报酬,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但合同期限将相应延长,直到甲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约为止。冻结条款的所有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因此解除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艺人单方解约高额违约金条款)约定,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1、冻结条款是否有效
其实冻结条款类似于竞业限制条款,只是冻结条款更为严厉,连经纪公司本身也不会为艺人再接洽活动,冻结条款看上去很像是显失公平的条款,因为按照民法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来看,任何一方过于强势的条款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回到行业和司法实践来看,判决也常肯定经纪公司在艺人培训前期的巨大投入,所以并不一定轻易认定为合同无效或条款无效,即使合同条款表面上看上去有些不对等。
因此,我理解冻结条款是否有效,还是要看具体情况,有些情况下,比如艺人所有的经济收入都只能来源于经纪合同,如果经纪公司行使冻结条款,有可能认为这种条款剥夺了艺人唯一的经济来源,这样的话是不平等和不合理的,所以说这种条款可能就是无效的。但在其他情况下,经纪合同所约定的艺人活动其实只是艺人工作的一部分,如唱片约,演员约,直播约等,这类情况下的冻结条款则可能有效。
但无论如何,为确保冻结条款的有效性,我建议在冻结条款中加入如下两类约定:第一是本条款的无效不意味着合同无效;第二最好明确约定冻结条款形式的前提条件,且这些条件应该是艺人严重违约的条款;第三最好约定行使冻结条款的最长期限,冻结有具体期限的话,可以类似于合同中止条款。
2、在冻结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如果经纪公司行使了冻结条款,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艺人可以以此为由提起单方解约之诉吗?
从目前艺人解约纠纷来看,信任关系作为人身依附性经纪合同基础的理由已不太为司法实践所接受,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司法逻辑越来越占据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冻结条款并不应该认定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为这类条款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即乙方违约情形,如果乙方纠正违约行为的话,冻结条款则应该终止。因此,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其实在乙方手里,而其也不应根据一个可由自己选择的权利却在不行使的情况下来主张单方解约。
总体来说,站在经纪公司的角度会希望签这样的冻结条款,但我认为无论存不存在冻结条款,在审理这种艺人单方解约的案件里面,可能更多的还是考虑经纪公司有没有尽到他的义务,艺人是否有违约的情况,而冻结条款并不能认为已经没有办法实现合同目的,因为这只是一方的权利选择。
以上想法,纯属抛砖引玉,不一定正确,期待讨论。
约定因艺人违约,经纪公司可启用冻结条款是否有效呢
作者:李振武来源:星娱乐法

“冻结条款”其实就是圈内常说的“雪藏”,当艺人违约时,经纪公司有权冻结艺人的所有分成,并停止为艺人接洽演艺活动,而艺人本身也不能对外接洽任何演艺活动,相当于整个人被冻住了,不能活动,因此也形象的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