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近年来,电影票房市场一路高歌,年度总票房也不断攀升。2010年我国电影市场总票房仅为101.72亿元,而2016年度截止2016年11月30日,国内总票房已经达到413亿元。

近年来,电影票房市场一路高歌,年度总票房也不断攀升。2010年我国电影市场总票房仅为101.72亿元,而2016年度截止2016年11月30日,国内总票房已经达到413亿元。
2011年12月15日,《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亮相。在此后近五年的时间里,《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及多方征求意见。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并将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汉盛体育娱乐法法律服务团队认为,作为中国文化产业领域第一部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正式出台,也必将规范和促进电影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并助力影视上市公司发展。
1、立法意图
在2016年11月7日的《电影产业促进法》答记者会上,谈及《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必要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提到,“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通过立法一是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坚持放管并举,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住;二是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大对电影产业扶持力度;三是既促进产业发展,又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2、明确了电影的定义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因此,近年来发展越发迅猛的网络电影并未并纳入《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监管范围。汉盛体育娱乐法法律服务团队认为,加强对网络大电影的监管是大势所趋,对网络大电影的监管可以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对网络剧的监管方式。“补充通知”中规定, 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上网播出前应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标注备案号的节目不得上网播出;上网播出后,群众举报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发现节目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立即下线。
3、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制片有摄制许可证,合拍片有合作电影许可证,拍完片了得申请公映许可证,发行公司得有发行许可证,电影院要有放映许可证。汉盛体育娱乐法法律服务团队认为,此次正式颁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取消了《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简化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从而降低了电影产业的准入门槛,有利于电影产业地繁荣发展。
当然,电影产业作为我国目前最为活跃的文化产业,广电总局负有监管责任。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电影摄制完成后,要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准予公映的,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以下简称“龙标”)。而电影发行企业或电影院等单位需办理《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另外,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支持参加境外电影节(展)。但是摄制完成的电影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展)。拟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送展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在该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因此,导演必须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方可参加电影节,否则可能面临“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的严厉惩罚。
4、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从事电影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此外,《电影产业促进法》提出,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这一规定将有效缓解我国目前电影产业发展过分依赖票房收入的现状,扩大电影衍生产品的占比。
《电影产业促进法》强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汉盛体育娱乐法法律服务团队认为,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有力打击了“抢先版”电影偷录行为,维护了权利人合法利益。
5、允许外企联合摄制,但保障国产片放映
此前外商进入中国投资、拍摄、发行影视剧都是被禁止的,而《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组织合作摄制电影。但境外组织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也不得聘用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电影摄制。因此,未来将有更多境外企业可以以合作摄制的方式参与到国内电影拍摄。
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强调了保护国产片立场。电影院应当合理安排由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所摄制电影的放映场次和时段,并且放映的时长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长总和的三分之二。
6、打击票房造假
国内票房造假事件一直屡见不鲜,此次《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此外,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汉盛体育娱乐法法律服务团队认为,此次《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将有利于打击票房造假事件,但五倍的罚款并不能解决目前国内频繁发生的票房造假行为。
7、公开审查标准
《电影管理条例》没有对审查制度做出明确规定,部分未能过审的影片也很可能无法得知未过审的具体原因。而《电影产业促进法》将多个审批事项首次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并且为了统一标准,还将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8、德艺双馨被写入法律
近年来越来越多电影人吸毒、嫖娼、殴打记者等劣迹事件被曝光,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而此次《电影产业促进法》首次将“德艺双馨”作为对从业者的要求写进了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汉盛体育娱乐法法律服务团队认为,这一规定将促使电影人严于律已,向社会公众树立正面形象,未来有吸毒、嫖娼、殴打记者等劣迹行为的电影人的事业前景将更加堪忧。
汉盛体育娱乐法法律服务团队认为,作为中国文化产业领域第一部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正式出台,也必将规范和促进电影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并助力影视上市公司发展。但我国目前电影产业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面临着诸如票房造假、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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