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工伤赔偿程序进行了解,一是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各方享有的相应救济权利。二是让各方对工伤赔偿程序及时限有合理的预期。就工伤赔偿案件而言,是需要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付出时间和精力去应对的。短时间2-3个月、半年内完成所有工伤赔偿程序,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款项的概率极低。
工伤职工可以通过自行申请或是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后续赔偿事宜,在这过程中,也存在与用人单位通过“私了”解决。
究其原因,工伤赔偿程序较为繁琐,时限难以确定,接受私了,案结事了。
实则,因为经不起工伤赔偿程序时限的折腾,选择私了往往会使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更好的维护。
整个工伤赔偿程序,本人认为大概包括:
工伤认定阶段、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阶段。这三个阶段都环环相扣,有先后顺序之分。
工伤认定阶段
1.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社保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向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若出具的是《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会载明不服决定对应救济的部门及时限),则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不予受理社保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则可能会存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1)在工伤认定受理的期间,若社保行政部门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确认存在/不存在劳动关系。
(2)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2.经过上述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后,社保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社保行政部门、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
(1)工伤职工者或是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决定的社保行政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认定/不予认定决定书会载明不服决定对应救济的部门及时限)
(2)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
或不经过前述(1)的行政复议,自接到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不服,亦可以进行上诉。
3.若经过复议、行政诉讼后,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工伤决定,并出具《认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时,对于该重新认定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阶段
1.社保行政部门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昆明市区内的决定书末尾会载明“温馨提示”,告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及时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鉴定结论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
(1)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载明的鉴定结论不服,自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阶段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对应的伤残等级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相应的理赔。
(1)未能自行协商赔偿的,工伤职工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项目的赔偿。
(2)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对二审不服,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3)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判决的,工伤职工可以在裁决书、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三个阶段,工伤赔偿所有程序全部走完,时限可能会达3年左右。
当然,也存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三个阶段中,各方不提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等程序,那么整个工伤赔偿程序相对来说可以在半年左右解决。
昆明市区范围内工伤赔偿程序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前言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对工伤赔偿程序进行了解,一是有助于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各方享有的相应救济权利。二是让各方对工伤赔偿程序及时限有合理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