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常见法律问题(上编)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编者按:近年来,民间借贷一词一直热度不减。从所受理的案件来看,又有一轮升温趋势。贷款人为了追求高利润,忽视了借贷风险;借款人因资金链断裂、诚信缺失等综合原因无法还贷。

编者按:近年来,民间借贷一词一直热度不减。从所受理的案件来看,又有一轮升温趋势。贷款人为了追求高利润,忽视了借贷风险;借款人因资金链断裂、诚信缺失等综合原因无法还贷。民间借贷纠纷高发,常见法律问题为何者?且去探究。
一、定性篇
问:合同名称一定要写 “民间借贷合同”,才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吗?
答:不一定的。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判断合同性质的重要依据。不能仅仅因为合同名称没有出现“借款”、“借贷”的文字,就机械地否定了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民间借贷合同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标的物是种类物的金钱。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不必归还出借原货币,只需返还等值货币即可。
(2)民间借贷合同中贷款主体是非银行机构或自然人。
(3)民间借贷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又可以是有偿的。贷款人出借货币收取回报,收取固定利息。
如果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具备上述基本特征,即可认定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案例:
双方当事人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出资给受托人进行股票买卖操作,委托人不参与也不指示受托方股票买卖,受托人独立操作股票买卖,无论盈亏,每年都要给委托人固定的10%收益,三年后收回本金。委托人不承担股票买卖风险。如果亏损,由受托人补足资金及固定收益返还给委托人。如果盈利,在返还给委托人固定收益后,余额全部归受托人所有。庭审时,双方对于合同性质发生争议。仲裁庭最终认定双方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解读:在该案中,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
二、效力篇
问: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颁发了《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早期的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基本被认定为无效。但是,近年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已开始松动并有所突破。临时性的拆借合同是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的。
案例:
甲公司因某一生产项目急需资金,遂向乙公司借取资金200万元,并签订《协议》。双方约定了两个月的还款期,借款期内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甲公司生产项目失败,无法归还乙公司借款及利息。乙公司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仲裁庭认定双方是临时性拆借,合同有效,裁决甲公司归还乙公司200万元及支付利息。
解读:企业间借款已经不宜一刀切认定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也指出,可以在坚持资金自有性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放开,即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认定为有效,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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