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三中院召开“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白皮书》《供应链金融风险提示书》,以及涉及促进金融回归价值本源、弥补金融风险漏洞、稳定裁判规则预期、强化市场规则引领、彰显司法谦抑温情等五类共10件典型案例。现将典型案例公开发布。
稳定裁判规则预期 推进金融纠纷源头治理
案例四 鞍钢某公司与某塑料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该案中,最后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一直未予回复也未付款。最后持票人对其前手某公司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付款后,某公司起诉对其前手某塑料公司行使再追索权。
法院审理认为:最后持票人虽系提前提示付款,但该提示付款因承兑人未予回复而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呈持续状态,汇票到期后承兑人在系统中可以看到该提示付款申请,故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及于汇票到期后的提示付款期,具有法定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效力。承兑人在到期日后的十日内既未回复也未付款,认定承兑人是在提示付款期内拒绝付款。
典型意义
电子票据已然是票据业务发展趋势,但目前电子票据比如期前提示付款效力等问题的法律规制尚不完备。本案在衡平票据相关方利益、票据行业效率、社会效益等因素基础上,依法对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期前提示付款效力标准进行了厘定,稳定了票据交易规则预期,为电子票据有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案例五 某矿业公司、某机械公司、某工贸公司、某自然人与某金租公司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某集团公司与出租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权益进行回购,某机械公司与出租人签订《合作协议附属协议》,约定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垫付责任。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某机械公司未履行租金垫付义务,某集团公司支付回购款项后,要求某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回购并非单纯担保出租人权利得以实现,同时具备买卖合同性质,在支付回购价款后应取得出租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权益,某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回购合同功能上兼具担保与买卖双重属性,具有双务性和有偿性,对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回购合同的审理规则进行了明晰,在法律框架内既坚持当事人契约自由,也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有序。
案例六 某银行与某物资公司及第三人某化工公司保理合同案
该案中,某化工公司与某物资公司签订虚假基础交易合同,并依托该虚假交易合同向某银行申请保理融资。银行向某化工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后,某物资公司并未按要求向银行付款,仍向某化工公司付款,遂银行起诉某物资公司给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银行与某化工公司的保理合同合法有效,虽然某物资公司以案涉购销合同和应收账款虚假为由抗辩不承担付款责任,但某物资公司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其向某银行履行基础交易合同付款义务,银行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明知案涉应收债权存在虚构的情形下,某物资公司应向银行给付货款。
典型意义
本案对虚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的法律后果作了充分分析适用,即当应收账款所依托的基础合同是虚假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此对抗善意保理人。当基础交易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符合一般商业合同形式外观条件,且保理人尽到了相应审查义务时,虚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能以不知情抗辩对保理人的给付责任,本案的裁判结果稳定了规则预期,可以一定程度减少类似纠纷。
供应链金融典型案例(三)
作者:天津三中院来源:天津三中院

12月17日,三中院召开“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供应链金融高质量发展白皮书》《供应链金融风险提示书》,以及涉及促进金融回归价值本源、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