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米其林指南在中国大陆的餐厅评级开始于2016年上海,之后分别于2018年、2019年增加了广州和北京,到目前为止,共推出5本上海米其林指南、3本广州米其林指南、2本北京米其林指南。今年,因为疫情影响,本该在上半年发布的2020广州米其林指南推迟到9月22日才发布,紧接着,2021上海米其林指南和2021北京米其林指南先后于10月21日和11月16日公布榜单。
米其林轮胎,作为米其林集团的核心产品,可谓家喻户晓。除了轮胎之外,米其林集团还通过米其林指南使旅行变得更加便利,为驾驶者提供多方位的服务。其中,提供餐厅评级服务的红色米其林指南被全球的美食家奉为至宝,在中国大陆也正变得越来越普及。米芝莲指南,作为米其林指南在香港的名称,因为比大陆更早推出,在餐饮领域非常有影响力。而随着米其林指南在大陆的推广,针对米芝莲的商标抢注和侵权使用越来越多,尤其在餐饮领域层出不穷。
案情摘要:
深圳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砂锅粥店,在深圳有多家连锁店,其不但在经营的店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处使用“米芝莲”,还将“MICHELIN”作为“米芝莲”的对应英文同时使用,同时还登记注册了含“米芝莲”的公司名称,以及在43类餐厅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喜会米芝莲”和“MISS MICHELIN”商标。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在对相关商标申请及时提起异议的同时,于2016年12月以在轮胎和指南商品上注册的“MICHELIN”和“米其林”商标为权利基础、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驰名商标、且“MICHELIN”、“米其林”和“米芝莲”已形成对应关系。法院于2019年10月做出判决,认定在店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使用“MICHELIN”、“米芝莲”构成商标侵权、注册含有“米芝莲”的公司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赔50万元。在民事诉讼的进行过程中,相关商标经过异议程序而无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判决中,从商标知名度,“MICHELIN”、“米其林”和“米芝莲”之间的对应关系,以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成立几个方面分别进行了详细论述:
(一)16类印刷品商品上注册的“MICHELIN”商标的知名度
“原告出版发行米其林或米芝莲指南的功能在于评价、推荐米其林星级餐厅、酒店,以方便读者或消费者挑选美食、餐厅和酒店。……原告在中国大陆在米其林指南印刷品上最早使用‘MICHELIN’注册商标的时间为2006年10月。……基于原告向读者或消费者广泛宣传和推广米其林或米芝莲指南,至2012年11月14日被告米芝莲公司在深圳成立时,原告出版发行的米其林或米芝莲指南在读者或消费者中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这使得原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商品上的第781371号‘MICHELIN’注册商标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为中国境内的社会公众所熟知,因此,本院认定至2012年11月14日被告米芝莲公司成立时,原告核定使用在印刷品商品上的第781371号‘MICHELI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法院同时也认可了原告在第12类轮胎商品上的“MICHELIN”、“米其林”注册商标在我国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已积累良好的商誉。
(二)“MICHELIN”、“米其林”和“米芝莲”之间的对应关系
“‘米其林’、‘米芝莲’为‘MICHELIN’的对应中文翻译为消费者所熟知,尤其在中国香港、澳门和广东省等讲粤语的地区更是如此,‘米其林’、‘米芝莲’和‘MICHELIN’三者形成对应关系。”
(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明显恶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米芝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与被告米芝莲南头分公司的负责人王某某均为中国香港地区永久居民,故被告米芝莲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在深圳成立时,以及之后被告米芝莲福田分公司、米芝莲南头分公司成立时,被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出版发行的米其林或米芝莲指南在读者或消费者中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商品上的第781371号‘MICHELIN’注册商标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同时,被告方亦知道或应当知道‘米其林’、‘米芝莲’为‘MICHELIN’的对应中文翻译为消费者所熟知。但被告方未经许可仍然在餐饮服务上,包括店铺门面、墙外遮雨帘、招聘广告、灯箱、宣传海报、落地窗腰线、店内地砖浮雕、菜单、餐具、纸巾包、会员贴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上使用‘莲花图案MICHELIN米芝莲’标识,而‘MICHELIN’、‘米芝莲’为‘莲花图案MICHELIN米芝莲’标识中的显著性部分;同时,被告方未经许可仍然使用‘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从事餐饮服务,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
“经营者在市场竞争和交易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方的上述行为明显具有攀附他人驰名商标声誉的主观意图,上述行为会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被告方经营的米芝莲餐厅是经过原告认证并经推荐的米其林餐厅,或者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方之间存在许可使用等特定联系,亦即产生混淆后果,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方未经许可在餐饮服务上使用‘MICHELIN’、‘米芝莲’标识,侵犯了原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商品上的第781371号‘MICHELIN’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方未经许可使用‘米芝莲’企业字号从事餐饮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该判决已经生效,万慧达代理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参与本案。
短评: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对“米芝莲”的商标抢注和侵权使用已采取过多次行动。
在授权确权方面,自2012年开始,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对几十个包含“MICHELIN”和/或“米芝莲”的抢注商标提起了异议、无效等程序,并先后在食品、印刷品、餐厅等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和商评委、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支持,其中包括香港自然人严某某在16类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米芝莲指南”商标、在29类肉、鱼罐头、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米芝莲”商标,广州自然人黄某某在43类住所代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空中米芝莲”商标,苏州自然人董某某在32类饮料等商品、43类饭店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米记米芝莲”商标,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43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的“米芝莲”、“慧记米芝莲”商标,以及本文介绍的案件中的“喜会米芝莲”商标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和商评委、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认定“米芝莲”与“MICHELIN”已形成紧密的对应关系,且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米其林”、“MICHELIN”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广泛的知晓程度并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具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
在民事维权方面,早在2011年,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就针对山寨米其林指南起诉过上海的一家杂志,该杂志发表了一篇商业推介文章,介绍推出“山寨版Micheling评级指南”,并多处使用
侵权标识和多种轮胎人形象,法院在认定标识近似、服务类似的基础上认定了商标侵权,判定赔偿损失和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还于2017年起诉了江门一家公司名称中含“米芝莲”、经营中使用“米芝莲”的轮胎店,法院在认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同时,还认可了“MICHELIN”、“米其林”和“米芝莲”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且三者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文章:Michelin、米其林和米芝莲之间的对应关系再次得到认可)
本文介绍的案件是在民事诉讼中首次认定餐饮领域中使用“米芝莲”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也是首次认定核定使用在16类印刷品商品上的“MICHELIN”商标为驰名商标。在此基础上,法院不但认定了使用“米芝莲”构成商标侵权、将“米芝莲”注册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再次认可了“MICHELIN”、“米其林”和“米芝莲”之间的对应关系。相信该判决对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制止其它非法使用“米芝莲”的行为可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借鉴,也期望对今后餐饮领域中“米芝莲”的侵权使用会起到一定的约束和预防。
Michelin指南获认驰名商标成功对抗“米芝莲”餐厅
作者:杜彬彬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导语: 米其林指南在中国大陆的餐厅评级开始于2016年上海,之后分别于2018年、2019年增加了广州和北京,到目前为止,共推出5本上海米其林指南、3本广州米其林指南、2本北京米其林指南。